前两天,我们遇到了一个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咨询问题,今天正好写出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事件回顾
李先生和刘小姐结婚四年,育有一子,夫妻之间感情非常好。婚前李先生就发现刘小姐很喜欢购物,两个人恋爱期间李先生的工资负责两个人吃喝花销和租房,刘小姐的工资则全部用于自己购买化妆品和衣物。
婚后,李先生为了家庭每个月准时将自己的工资上交给自己的妻子保管,希望能尽快攒到买房的钱,妻子在家负责看家。一开始妻子购物还有所克制,孩子出生后李先生为了赚到更多的钱买房子,新公司业务拓展李先生就争取了外派的岗位需出国工作两年。两年期间李先生工资翻了一番,连上奖金两年陆续给妻子的账户汇款了近50万元。
两年期间李先生一直都没有过问妻子存款的情况,外派回来后推开家门的一幕却让他傻眼了。租屋一个小小的客厅堆满了快递的盒子,高跟鞋把走道都堆满了,衣橱里塞满了各式各样的衣服和皮包,有的甚至还没有拆吊牌。而据家里亲属跟李先生说,他们最近陆续接到了一些贷款平台的电话,均是自己妻子去平台借的消费贷。李先生的手机也陆续收到了信用卡中心的催缴电话。
李先生昏了头,质问妻子,经查询家里这两年的50多万存款已经被妻子挥霍地一毛不剩,再加上各平台的借款情况,妻子竟然为了购物硬生生花了一百多万。
李先生说,妻子喜欢看网上的鸡汤文,并且经常发给他看,所以平日里李先生经常会给妻子买礼物。妻子喜欢购物他知道,他也一直以为是妻子还不够成熟,以为结了婚有了孩子就会克制。但是没想到却欠了如此一大笔债务。
李先生妻子的购物欠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本事件中,李先生妻子的购物欠款,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事件中李先生妻子购物的花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李先生并未与妻子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其次其妻也未与商家约定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南京婚姻律师许乃义温馨提示
婚姻需要经营,每个人都应该在婚姻关系确立的那一刻负起责任。购物需要有节制,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有度地消费,而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购物欲望而无节制地挥霍。这样不仅是对家庭经济的负担,更是对双方夫妻关系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