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宿舍是企业自管房,在居住权人死亡后是否依法登记,注销呢?拆迁中是否参照国有房屋补偿办法呢?
现实中,企业自主管理的权限很大,居住权人死亡后,可以不注销,依然是已故居住权人,如此在拆迁中就成为了遗产,而不是实际居住人,而新闻民法典中,又将继承范围扩大,(民法典实施前,按拆迁政策是有当地户口才能获得安置补偿)。所以产生了巨大矛盾。实际居住人反而没房子住了。法律好像解决不了这样的问题。
企业自管房,企业具有房屋排他性的一切权力,怎么理解,企业拥有房屋的物权是吗?房屋是职工宿舍,居住人的居住权属于生存权的保障,这二者有冲突,哪个优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