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主权豁免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司法豁免包括管辖豁免、程序豁免与执行豁免,它是指未经国家同意,一国不得对他国的行为或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不能受理以外国的行为为诉由的诉讼,一国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另一国的财产。
国家豁免的放弃,是指一国表示对其特定行为不享受管辖豁免,而同意服从另一国国内法院的管辖。放弃是国家对外国国内法院行使管辖权所表示的同意,是国家的自愿放弃。国家豁免的放弃。与确立国家享有豁免权这一基本原则相对应。
一国如以下列方式明示同意另一国法院对某一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就不得在该法院就该事项或案件提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1)国际协定;(2)书面合同;(3)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此即国家豁免的明示放弃形式。此外,依照《公约》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如果一国本身就该事项或案件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则亦不得在另一国法院中援引管辖豁免,此即国家豁免的默示放弃形式。
双方在商贸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个国家法律的条款,仅表明选择了合同适用的法律,并不代表该国接受甲国法院的管辖,放弃其管辖的豁免。
一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权利的目的而介入诉讼,不意味着同意一国的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
如一国本身就案件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即以行动表示了放弃管辖豁免。
前一案件放弃管辖豁免,不意味着本案也放弃豁免,一国曾接受过某国法院的管辖,不代表本次也放弃管辖豁免,某国法院不能因此获得管辖权。
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