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有效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简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被告人简XX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本所指派律师王X、梁XX承办此案,并征得简XX本人同意。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简XX,听取了其意见。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简XX无伤害被害人史XX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本案中,被害人史XX究竟被谁刺伤致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XX用尖刀刺入被害人史XX胸口致其死亡无事实依据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害人史XX系在与被告人简XX发生冲突过程中,被尖刀刺伤致死的。尽管鉴定报告表明被害人史XX系被外力刺伤致死,但其究竟被谁刺伤这一关键事实无直接证据证明。本案唯一在场人员罗X刚,公安机关曾反复询问其被告人简XX是否将刀从被害人史XX手里夺下来,究竟有没有看见被告人简XX用刀刺被害人史XX,其始终称并未看见。同时,本案的另一关键证据,即刺伤被害人史XX的尖刀,公安机关并未检测出其上有被告人简XX的指纹,故无法证明被告人简XX在冲突过程中是否手持过此尖刀,更无法证明其曾手持尖刀刺伤被害人史XX。
另一方面,根据罗X刚的证言,其看见被告人简XX和被害人史XX打架时,是被害人史XX手持尖刀欲刺被告人简XX,罗X刚曾试图夺刀但因手被划伤而失败,且其并未看见被告人简XX是否将刀夺下。故本案中致被害人史XX死亡的尖刀应始终在掌其自己手中,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在其与被告人简XX冲突中因其他意外因素介入而致死的可能性。

2.被告人简XX主观方面没有伤害被害人史XX的犯罪故意和犯罪动机,故本案认定被告人简XX构成故意犯罪缺乏必要的构成要件
其一,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简XX有用刀刺被害人史XX的客观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其有积极追求被害人史XX受伤甚至死亡的主观心理。同时,因被告人简XX并未实施伤害被害人史XX的客观行为,故也不存在其具有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其二,被告人简XX没有伤害被害人史XX的犯罪动机。被告人简XX和被害人史XX相识于2023年7月份,本案案发于同年8月3日,从两人相识到案发不足两个月。此期间两人关系相处较好,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冲突,案发前从8月1日到3日连续三天都在一起喝酒,尤其在8月3日当天,被告人简XX因在惠西村找到卸木头的活而主动邀请被害人史XX一起干活,并再次一起喝酒。喝酒期间,未发生过矛盾冲突。由此可见,被告人简XX和被害人史XX之间既无工作上的利益冲突,也无其他矛盾冲突。被告人简XX完全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史XX的理由和犯罪动机。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简XX无伤害被害人史XX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简XX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即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简XX有伤害被害人史XX的行为并认定其构成犯罪,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其一,根据罗X刚的证言,在双方的冲突中,被害人史XX先持刀欲捅刺被告人简XX,被告人简XX的人身安全面临着现实危险,故其为了自身安全,有权对被害人史XX进行防卫。故即便确系被告人简XX致被害人史XX死亡,其行为也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其二,如前所述,被告人简XX并无伤害被害人史XX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结合其行为的防卫性质,可以认定其系因防卫过当过失造成了被害人史XX死亡,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其三,尽管被告人简XX在案发后曾向其妻子郑XX和房东王XX说过其杀人了,但被告人简XX并非专业法律人员,且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故不能苛求其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精准的法律判断。其称自己杀人了更多的是对被害人史XX已经死亡这一客观结果的描述,而非自认自己故意伤害他人致死。
综上,被告人简XX的行为即便被认定犯罪,其罪名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恳请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公正裁决,对被告人简家雄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