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个人创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可以选择设立合伙企业,也可以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管是设立合伙企业还是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都需要到当地市场监管局等政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全体创业者想控制创业风险,避免陷入高额的债务风险中,可以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责任是有限的。而合伙企业中必有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创业者有以劳务(比如高新技术研发等劳务)出资的,应选择设立合伙企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以劳务进行出资。
数个共同创业者角色分工不同,也会影响组织形式的选择。如果创业者中有只投钱不参与经营,也有只投入高新技术研发等劳务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那么有限合伙企业是比较合适的组织形式。只投入高新技术研发等劳务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只投钱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并不是一无是处。一般地,不管其出资额多少,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地位平等,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的多数决的决策机制,对重大事务甚至实行全体一致的决策机制,体现了很强的“人合性”。
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对合伙人具有很强的“绑定”效果:除非特殊情况,退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没有合伙企业强。
合伙企业的财务、税收,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较为简单。以创业者获取分红为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还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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