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内地公司也开始设置第二投保人功能了。那有什么意义呢?
保单是一种结构性资产,可以通过三个法律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设计,实现一些特殊的功能。投保人就是买保险的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主要的义务就是负责交纳保险费和进行相关的如实告知,有退保的权利,对保单的现金价值拥有所有权。所以我们要知道,被保险人的保险,投保人是有权利退掉的,对于被保险人来讲,有了保险,不一定保险。如果有一天发生了婚姻的变化,投保人是可以有权利退掉保险的,这样我们就失去了保险,退保是不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
可能有很多人会遇到这个问题:在保单的缴费期间,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这张保单该怎么处理呢?保险公司说,投保人的变更涉及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利益,需要得到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同意。很多情况下,这些继承人是无法达成一致的。 那么变更投保人失败,继承人间又无法达成一致,那么这份保单怎么处理呢?退保,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还需要在所有的继承人间平分。
这样一来,我们当初购买保险的目的就不能达成了。过去我们依靠保险加法律文件的形式(比如遗嘱)来控制这种风险,但是这种方式属于曲线救国,依然无法避免继承人之间的争产纠纷,同时与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或继承手续时未必能一帆风顺。
因此我们引入了第二投保人制度。这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一旦投保人身故,第二投保人就能申请变更成为保单的投保人,不用提供《公证书》,也不用提供全体继承人同意变更的声明书。所以设置第二投保人能简化投保人变更程序,避免投保人身故导致的财务风险,避免继承人的争产风险,可把保单的传承功能发挥到极致。
当然,还需要防范第二投保人擅自退保的风险,保单+法律文件的方式依然不能放弃,例如投保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来进行限制第二投保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