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是转载了春山财经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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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字金融的内涵、优势和发展逻辑
(一)数字金融的内涵边界
在数字金融的内涵界定方面,理论界普遍将数字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科技视为性质基本相似的新型金融业态,但在范畴的偏倚程度方面也略有差异。数字金融泛指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融资、支付、投资和其他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谈及数字金融,往往会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形成概念关联,事实上,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起到先驱和开创作用是谢平和邹传伟于二零一二年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两位学者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
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二零一八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给出“互联网金融”的官方概念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从直观上可以将互联网金融理解为互联网企业向传统金融市场渗透,并创新金融服务形式和效率的行为。而金融稳定理事会将“金融科技”定义为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模式、技术应用、业务流程和创新产品,更加强调科技手段之于金融领域的应用和实践。
相比之下,数字金融的范围更为宽泛,可以包括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及第三方支付工具,但同样融合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于传统金融模式的本质特征决定三者并无本质差异,业界也普遍认为三者性质基本相似。
(二)数字金融的固有优势和模式
传统金融服务模式由于存在基础设施薄弱、网点覆盖率偏低的弊端,严重制约着经济高质量发展,而数字金融可以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技术融入到现有金融服务体系中,利用数字信息技术拓宽金融服务范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金融服务的外部环境。
就目前而言,数字金融的最大优势就在于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正如2016年在G20杭州峰会上,中国政府主导通过的“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所展示的那样,倡导用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获得和使用数字金融服务,破除金融服务障碍。
除此之外,数字金融可以利用数字技术、信息技术以及云计算等手段实现金融资源的共享性,特别是移动终端的普及为民众的贷款、汇款和理财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经营成本有效降低,数字技术使金融活动中的信息搜寻和交易行为更具高效性。随着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中国逐步形成了四类数字金融模式。
即以工商银行为代表的银行类模式、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电商类模式、以电信金融为代表的运营商类模式和腾讯金融为代表的社交类模式;国外则形成了征信类数字金融模式和借贷服务类数字金融模式。然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模式,数字金融的发展均起源于征信数据的积累与分析,与国外的征信数据融汇关联相比,国内则因征信数据的孤岛问题,形成了数字金融的垄断发展格局。
(三)数字金融在中国的发展逻辑
数字金融之所以能在中国这一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土壤中滋润成长,其背后的发展逻辑来自于:弥补正规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即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逻辑;和监管部门相对容忍的政策性逻辑。从数字金融助推普惠金融发展的逻辑看,通过增加获得资金的机会让那些存在金融需求的群体被包含于金融服务体系之中,是金融发展的关键特征。
尤其是贫困家庭能多大程度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减缓贫困水平,而不产生额外交易费用,就能多大程度体现普惠金融的“普”与“惠”。这对于弱势群体与中小企业获得金融资源尤其是信贷能力,以促进国民收入增长和社会福利水平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大量被正规金融部门排斥在外的群体也可以通过移动互联、信息技术提高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在同样拥有移动通信和负担得起互联网费用的假定前提下,数字金融的发展将与正规金融体系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转轨经济的中国,由于地方金融资源往往按照政治性的主从次序优先分配给国有企业,这就使得中小微企业面临严重的融资约束;不仅如此,中国中西部在农村金融领域(尤其是银行、保险和互联网)的群体排斥也限制了正规金融部门服务的宽度。
数字金融的发展有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问题,特别是提升了信贷可得性和存款流动,并让先前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和弱势群体接受更深入的资金供给,在一定程度上,也间接成为推动中国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最后一公里”的有效途径,因而数字金融的普惠性是其在中国特殊金融环境之下成长的一条重要逻辑。
中国数字金融发展的另外一条逻辑来源于监管部门的宽松约束和相对容忍。一个新兴行业的成长和发展往往受制于监管部门的处理方式和力度,甚至直接影响该行业的生死存亡。总体而言,中国监管部门对数字金融发展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对使用数字金融平台所采取的产品和服务创新管制进行有的放矢,实质上激发了数字金融创新活力和数字金融体系的形成。
例如,余额宝的出现尽管通过协议存款的方式提高了客户的资金回报率,严重削弱了银行主体的盈利能力,但央行在平衡传统金融市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消费者等各方利益后,采取了更为具体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办法为数字金融发展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生存环境。
二、数字金融相关理论
(一)网络外部性理论
当金融产品和服务供方的规模经济与互联网有机衔接,传统依赖资本、劳动力要素投入的边际成本递增和边际收益递减规模将被颠覆。伴随而生的信息、技术要素居于首要地位,由产品标准化所催生的规模经济使得依托数字技术发展的金融业态降低了单位成本。
“网络外部性”是需方规模经济的深层次原因,P2P平台就是典型的需方网络外部性,这主要表现为一方客户效应随另一方客户人数的变化而变化所产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
还表现为同一方集聚效应和竞争效应所引致的“自网络外部性”。与此同时,由网络外部性所导致的“锚定效应”,常使得传统金融市场出现“强者愈强”、“赢家通吃”的格局,而P2P网贷市场激烈的竞争会让互联网金融企业降低转换成本,丰富需方内容。
(二)信息经济学理论
信息经济学理论以信息不对称为起点,逐渐形成了包含信息搜寻理论和声誉机制理论等在内的学科体系。从数字金融发展中的信息搜寻理论看,分布于交易双方主体中的信息不对称因素让同地区同质量的产品出现价格差异,专业化信息服务机构由此产生,且价格离散程度越大,信息搜寻成本就越高,搜寻信息所获的额外收益也相应越高。
互联网信息手段的迅速发展让主动搜索替代了传统金融服务信息的被动获取。大数据分析技术下的信息筛选和智能推荐,为众多数字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极富针对性和个性化的“推荐偏好”和“刻画需求”等新型信息搜寻手段。此外,建立在信息经济学之上的声誉机制是促进资本市场博弈双方合作的重要机制。
尤其是在P2P借贷市场中,由资金需求者的借款还款记录所形成和积累的信用资质是构成其“声誉”的主要形式。网络借贷者长期建立起良好的“声誉”既是资金供给者是否发放贷款的判别依据,也是资金需求者在互联网金融市场能够继续获得融资来源的“通行证”。
然而,声誉机制奏效具有如下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确保借款人不良声誉能被及时、广泛地披露和传播,促成集体惩罚机制;二是将P2P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接入国家正式征信系统,提高声誉甄别程度,形成线上线下联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