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十五个问题之一
今日关键词:【法定代表人】 【定义】、【特征】
近期,有好几个客户咨询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问题,计划结合公司法的研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的十五个问题进行一番梳理,今天是第一篇。
公司是一种社会实体组织,具有独立的意志和行为能力,可以通过自身的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较为特殊,是由作为其机关的代表人的活动来实现的。作为有关法人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并没有就法定代表人作出细致的制度安排。现有的法律规定,失之宽泛。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一般定义为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在现在公司法角度看,这一定义(规定)本身不无问题,并没有清晰地揭示法定代表人之功能。
综合观之,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代表人,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或组织章程的规定,是一种“规则”规定的明确授权,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在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享有代表法人的绝对自由。换言之,公司剥夺或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须经公司章程明确约定,无限制即为有权利。
其次,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机关。法定代表人,作为意思表示机关,其本身并非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即其不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职能集中体现在对外代表公司,包括对政府和其他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
再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处理法人事务,无需法人另外授权。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机关,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对外业务中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代表公司所为的法律行为是公司自己的行为,自然应由公司承担其后果。
第四、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他本身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我国法定代表人采用的是“代表说”,即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天然代表人,与公司是同一个人格,无须公司授权既可代表公司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拥有代表权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即使是越权行为,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超越职权,否则构成表见代表,其行为的后果仍然由公司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当然地、不可置否地对外代表公司(相对方恶意的除外)。
第五、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本身不具有自然状态上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只有通过自然人才能得以体现和实施,自然人代表法人的行为最终由法人承担后果。所以,客观上要求在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一种法律制度,以协调解决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法人的意志。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建立,解决了法人的意志如何通过自然人实施的问题。
作者:陈万财
新疆远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微信号:xjcxd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