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是否会做一件事,首先源于他想不想做,其次源于他能不能做,之后在满足这两个条件之后,与“会不会做”之间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即其他因素,其中包括是否触犯法度、是否违背道德底线、是否被他人所认可、是否对他人造成损失、是否对自己有不可挽回的伤害、是否有意外发生、是否与其他事件形成冲突,以及事件的重要性、其花费时间与人力是否超出其本身价值。当所有这些因素都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且这件事情确实有执行的意义,那么这个人就会做这件事。
在这其中,“想不想做”源于自身意愿,即对这件事的主观看法,之所以将其列为首要因素,是因为如果一个人对一件事想做而不能做,那么这一个人有极大可能会尝试获得做这件事的能力,使这一件事的结果充满极大的不确定性,且是自发的行动,即这一个人会全心全意做这件事,使“能不能做”的获得增加成功率;相比前者,“能不能做”源于自身能力,即对这件事的客观评价,如果一个人对一件事能做而不想做,那么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即此事是不必要的,其对做这件事的动力将会降到最低,且比起做这件事的能力而言,做这件事的自发意愿更难培养与争取,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能力好比江山,意愿好比本性,改变两者的孰难孰易一目了然。如果说前两者决定的是做这件事的可能性,那么“会不会做”决定的是做这件事的一定性,即最终的结果,而决定这一结果的,除了做这件事的主观能动性以外,还有其他因素的影响,即有关国家、社会、人文、学业、工作、家庭、他人、自己、以及事件本身的所有因素,这些是打开结果之门的最后一把钥匙,起到的是决定性的作用。
总而言之,一个人是否会做一件事,一般有三个因素,即意愿、能力、和其他因素,前两者源于个人,第三者则可以分为外界(包括个人本身)和事件自身,当三者兼具时,才可以判断出这个人是否会做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