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原审法院2025年1月7日作出的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24)黔××刑初××号刑事判决书;
2. 改判上诉人李××无罪,或发回重审;
3. 对本案涉案资金性质、履约能力及主观故意重新审查,确认本案属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4. 对上诉人主动退赔、配合调查等情节予以充分考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一)关于“虚构资金已落实”的认定与客观证据矛盾
1. 项目资金来源具有合理依据。根据《招标文件》及证人谢××证言,二期项目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及政府补贴。上诉人已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取得初审通过500万元(见小微易贷测算表),且该项目系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县天文镇合作协议》),具备政府补贴预期。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人仅需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可预期,而非要求资金全额到位。本案中,李××已提供银行初审材料及合作方注资承诺,符合“资金落实”的合理表述,不存在虚构行为,一审判决以“银行贷款未到账”否定资金落实的合理依据,显属错误。
2. 招标公告内容符合行业惯例。招标文件中“资金已落实”系基于银行初审通过及合作方注资承诺(熊××、董××证言),符合商业活动中对融资能力的合理表述,不构成虚构事实。
(二)关于“不具备施工条件”的认定与客观证据不符
1. 二期项目已取得部分合法手续。上诉人提交的《土地流转发放清册》《土地租赁合同》等证据显示,二期项目已与7户村民达成土地流转协议,剩余土地正在协商(乌江村委会情况说明)。且项目已通过瓮安县发改局备案,环保、用地等手续正在推进,符合“边审批边建设”的行业惯例。一审判决以“土地流转未全部完成”否定项目整体可行性,与客观事实矛盾。
2. 施工障碍系客观原因导致,非上诉人恶意阻挠。根据证人董××、熊××证言,二期项目未能动工系因村民临时反悔、土地流转协商延迟等客观原因,上诉人已积极协调政府介入(天文镇政府情况说明),无证据证明其故意隐瞒或阻挠施工。
(三)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
1. 600万元保证金用途与公司经营直接相关。根据贵州××公司银行流水,600万元保证金中540万元用于退还前期投标企业保证金(甘××证言),剩余款项用于支付一期项目亏损及养殖成本(李××供述)。资金流向与公司正常经营、债务清偿直接相关,无挥霍、隐匿行为。
2. 积极履行退款义务,主观无逃避责任意图。上诉人在案发前已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等方式筹措190万元退还新疆××集团,并委托熊××处理剩余债务(《债权债务责任划分协议》)。熊××擅自挪用资金属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不能据此推定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一审法律适用错误,混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
1. 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履行能力及违约责任,不涉及刑事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合同一方因客观原因未能履约,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项目受阻系因土地流转延迟、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因素,上诉人始终积极协商解决,应通过民事诉讼追责,而非刑事手段。
2. 一审判决错误援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核心要件,而本案中:上诉人未伪造资质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项目真实存在且手续合法;资金用途与公司经营关联,无转移、隐匿行为。上述事实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一审量刑过重,未充分考量从轻情节
1. 上诉人主动退赔50万元,并促成熊××退赔42万元,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损失,依法应认定为悔罪表现,从轻处罚;
2. 涉案款项已部分返还,剩余损失可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解决,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 上诉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前科情况说明),且为中共党员,一贯表现良好,量刑时应予酌情从宽。
四、程序瑕疵,关键证据未予充分质证
1. 辩护人提交的《土地流转合同》《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一审法院仅以“与二期项目无关”简单否定,未审查其证明力;
2. 证人谢××关于“招标流程合法”的证言、熊××关于“资金用途”的陈述,一审判决未予合理解释,存在选择性采信证据问题。
综上,本案系因项目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民事纠纷,李文平无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更未实施诈骗行为。恳请贵院依法纠正一审错误认定,维护司法公正。
证据目录(部分)
1. 贵州××公司《银行贷款初审通过通知书》;
2. ××县天文镇人民政府《关于二期项目推进的说明》;
3. 《债权债务责任划分协议》及转账凭证;
4. 二期项目《土地流转合同》及村民签字文件;
5. 证人谢××关于“招标合法性”的补充证言。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