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早的时候,听说过一句话,“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当时总感觉这句话太过理想主义了,在这个不公平随处可见的社会很难得到实现。后来阴差阳错学了法学专业,本对法学没有丝毫兴趣的我,打算培养培养兴趣。随着对法学越来越了解,我感觉,法学这个学科就是为了“天下为公”而产生并壮大的,顿觉自身责任重大。
说起法学入门书籍,无论是网友,学长学姐,还是老师,都首推刘星的《西窗法雨》。而这也是我读的第一本法学类书籍。《西窗法雨》有一个个妙趣横生的法学小故事组成,刘星将文学与法律巧妙的结合在一起,每一个故事都很容易理解,却又能引发读者的深入思考。
这本书中,“恶法非法”这一节令我印象深刻。在法学界,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强调法的道德性,主张恶法非法;实在法又称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有效性与道德、公正无关,所以“恶法亦法”。对于实证主义来说,“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什么具有社会是实效”。而自然法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要素之外,还必须要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最主要的定义要素。在西方,存在着一个深层的文化心态:法律和正义完全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但更多的人在不断争论法律和正义到底是不是一个东西,这同样也值得我们去思考。
有人说: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现今社会出现了“道德法庭”,针对那些法律无力管之却又在道德上令人切齿的事件和心灵败坏分子。但“道德法庭”很难解决实质问题,在我们这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十分清楚,道德无法实行法律上的强制,而执法人员也只能坚守法律本分,这就导致诸如见死不救、第三者插足之类的事件很难有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其实,法院对一些“罪不可赦”的缺德分子,也是会毫不留情的,这是用法律来捍卫道德。有些西方人就说“当某些法律未禁止的缺德行为引起了社会强烈普遍的憎恶感,成为众矢之的的时候,在法律上已有足够理由对其予以强制”。道德的法律强制可以通过在审判时倾听一般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的意见来实现。
《西窗法雨》是一本百看不厌的书,而我们浏览它的目录和内容会发现,这本书的案例全都来自西方,可以看出西方的很多法律思想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的法学虽然起源很早,但发展很慢,过程也很曲折,如果能够取长补短,在此基础上加以创新创造,必定会得到长足的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让西学东渐转变为东学西渐,使中华民族再次站在世界的顶峰,引领世界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