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析产对于每个离开婚姻的个体都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当事人会因此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而法律也考虑到这一可能性,通过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对离婚后生活陷入困难的一方,采取基本的救助手段,即由具备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帮助,这是保障离婚一方基本生存利益的保障制度。
北京的张先生因自己的出轨行为,提出要离婚,但他提出的离婚协议中却没有给予妻子陈女士任何补偿和抚养费。陈女士因心脏病长期住院治疗,自身没有收入来源,无力自行承担自己及孩子的抚养等生活费用。陈女士不同意这样的离婚协议,进而被张先生起诉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支付陈女士离婚经济补偿金16万元,另在支付完毕后连续两年每月支付陈女士 1000 元来承担其孩子的生活费。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救济金指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加以规定的为保障妻子的正当权益而赔偿其损失的一种救济措施。通俗来说,就是在离婚过程中,对于需要得到支援的配偶,另一方需要进行经济方面的帮助,其不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而是从原有婚姻关系中派生出的一种法律责任。
适用经济帮助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
二是生活困难必须发生在离婚之时,即离婚时的个人财产或者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满足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是提出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在本案例中,陈先生出轨导致离婚,陈女士在暂无劳动能力的前提下,需要借助离婚救济金来支撑她及孩子的生活,故获得了16万元的经济帮助。这是离婚制度对于弱势一方的合理补偿,
最后,如果遇到经济纠纷难题,夫妻双方应当合理协商,为共同利益寻找最好的解决方案,并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妥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