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刑罚惩罚的边界

《法治的细节》

“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说辞,否则人与兽就没有区别。”

公民享有性自治权利,但这份自治权建立在对他人的尊重之上。

一个尊重别人的人,就不会把他人当作玩物;一个尊重人性的人,同样也能够尊重自己,而不会沉溺于这些败坏低级的趣味之中。

借助刑法来保护性风俗,这种性风俗就必须转化为具体的法益,从而获得惩罚的正当性。


在当代的性刑法中,保护性自治权是性风俗的首要任务。

性自治权有内外两层含义:

一是外在地保证自己不受强迫的自由;

二是内在地做出成熟理性选择的能力。

侵犯性自治权的犯罪,至少有如下几类:

第一,强迫下的性侵犯罪。

第二,剥削未成年人及心神耗弱者性利益的犯罪。

第三,滥用信任地位的犯罪。

“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在任何时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对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极力倡导的价值。”

“性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私人行为,公共权力尤其是刑法的介入应该格外慎重。”

作为私人事务,个人性行为与其他多数人利益无关,只有当性进入公共领域,侵害了具体的公共利益,刑法才有必要介入。


当权力假借道德名义渐次撩开私生活的帷帐,公民的自由迟早有一天会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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