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篇小文,源于下面这段文字。这是某港口企业谈到港口整合时说的。
这里说到了收购、并购与投资三个概念,它们之间是一种并列的关系吗?
并购这个概念,大概来自于英文mergers and acquisitions,简称M&A。mergers为合并,acquisitions为收购,M&A就是合并和收购,中文简称并购。
收购比较简单,就是购买标的公司少数或多数股权。
合并相对复杂一些。从法律意义上说,合并有两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A+B=A,即A公司合并了B公司,A公司存续,B公司灭失。新设合并是A+B=C,即A公司和B公司合并,组成一个C公司,A公司和B公司灭失,新设一个C公司承继两个公司的资产和业务。
吸收合并在实务中用的比较多。比如神华集团吸并国电集团,滴滴打车吸并快的打车。两个公司合并后,业务集中在一个公司运营,效率会高一些。
新设合并用的非常少。在百度中找到两个案例,一个是1997年,申银证券与万国证券合并,新设立了申银万国。一个是2005年,两家央企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合并,新设立了中国交通建设集团。
一个企业几年运营下来,声誉、品牌、资质、牌照等多少有些价值,新设合并相当于把这些全部废弃,重起炉灶。除非是被合并的企业都烂得不行,或者有其他不可逾越的障碍,一般不会采用新设合并的方法。
看来,按照公司法对合并这一概念的界定,合并必然导致被合并企业的灭失。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业务和人员可能在新公司得以延续,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它已经被消灭了。
但是,财务部门有不同的说法。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界定如下: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请注意“交易或事项”这个说法。会计准则认为,有些企业合并行为是交易,有些则不构成交易,只是“经济事项”。比如,同为A公司控制的B和C,B吸收合并C,不支付对价,仅仅是作一些账务调整,此类行为被称为经济事项而不是交易。事项与交易在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都有不小的差异。
这是财务意义上的交易与法律意义上的交易的不同之处。对律师来说,一家企业并入另一家企业,一家灭失,这是赤裸裸的交易行为。但是会计师却说,NO,它不是交易,它是经济事项。
这个不是重点,下面的才是重点。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合并还有一种新的分类,即控股合并。A公司通过交易取得B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即构成合并行为,所谓的控股合并。
会计师认为,两家企业合并不一定要灭掉一家,只要形成一个“报告主体”就可以了,即合并了财务报表,就是企业的合并行为。也就是说,在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之外,又出来一个新的模型,即A+B=A+B,等式左边A和B不是母子公司关系,右边的A和B是母子关系。
财务关注的是“报告主体”,法律关注的是“法人主体”。一个集团下边有N家控股子公司,财务认为,这个集团整体上是一个“主体”,是一个“人”。法律认为,集团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是一群“人”。
对于“合并”的不同理解,也来源于此。
那么,我们日常所称的并称,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并与收购,还是财务意义上的合并与收购?
我认为是后者。
比如说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上市公司有钱任性,为了各种目的,经常会收购一些企业的控股股权,被收购企业大多独立存续。这里的并购就是财务意义上的合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并。
说到这里,可以对收购、并购、投资的概念作些简要的总结了。
收购可以是收购少数股权,也可以收购多数股权。如果是收购多数股权,就是财务意义上的“合并”,所以收购也有合并的含义在里头。
并购包括合并与收购。一般认为,并购的外延要大于收购。
投资的外延更为广泛,所有的合并与收购行为都是投资,但投资不只限于合并与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