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问某个“辩论”符不符合《罗伯特议事规则》(简称“罗规”),那首先要知道“罗规”的“辩论”是什么样子。否则,无法准确区分什么是“罗规辩论”,什么不是“罗规辩论”。
“罗规”中文11版,第十二章 发言与辩论,43节 辩论规则:“从广泛的意义上讲,“辩论”(debate)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元素之一,它使人类社会能够产生理性而有价值的决定。在协商会议中(或叫“审议会议”),“辩论”特指就待决议题的利弊而展开的讨论——更准确地说,就是讨论是否应该通过当前动议。”(p282)
非“罗规”的“普通辩论”:“它指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共同的认识和意见;辩论旨在培养人的思维能力。”(详见百度百科)
从以上两种“辩论”的定义,可划分出两类特征:
1.关键特征:
1)是否以“动议”为中心,(关于“无效动议”见p252)①;
2)是否遵循一定程序,如:动议处理六步骤②,有“修改、委托、改期、”等辅助动议,按一定优先顺序处理;
3)议题是否进行表决。
2.一般特征:
1)不跑题;
2)不人身攻击;
3)面对主持人发言;
4)正反方轮流发言;
5)发言有时间限制;
6)限制主持人参与辩论。
关于“罗规”的“辩论的礼节”(见p17),“ 辩论规则”(见p282)③。
“关键特征”是“罗规辩论”特有的,“普通辩论”不具备;“一般特征”是“罗规辩论”与“普通辩论”都可以有的。以这两个特征为标准,可大致区分出什么是“罗规辩论”,什么不是“罗规辩论”——“普通辩论”。
还有一种“辩论”容易混淆“罗规辩论”与“普通辩论”。就是由“罗规”团体组织的“普通辩论”。这是一种不具备“动议性”论题的“普通辩论”。
这类辩论虽由“罗规”团体组织,组织过程也遵循“罗规”,按程序确定:时间、地点、参与人、论题等,但“论题”本身的“辩论”过程,并不遵循“罗规辩论”程序,没有“关键特征”,只具备“一般特征”,这种辩论本质上不是“罗规辩论”,而是“普通辩论”。希望能引起注意,因发现常有“罗规”爱好者把这事搞混。
一些其他“辩论”方式,如“法庭辩论”、与“罗规”相似的“模联辩论”(模拟联合国)④; 以及“辩论”原则,如:“哈维尔辩论八原则”⑤,逻辑学的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一些科学规律、定理等值得学习参考。如果没有这些共同承认遵守的普世规则,辩论就会成为一场毫无意义、劳而无功的混战。
还有人常问,“罗规”对那些不遵守辩论规则的人有没有办法。建议参考如下规则:
从一开始组织,就制定辩论规则,或直接引用现成的辩论规则,作到有章可循;
作好辩论参与人的筛选,避免那些不认同辩论规则的人参加;
如果不幸有那样的人加入了,首先提醒,如能改正,可以继续参与;
如提醒后不改,按程序将其请出;
如果这样的人太多,无法按一般程序请出,可以解散重组,或自己退出重组。
具体操作见“罗规”—“成员与非成员的纪律”(p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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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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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无效动议”(“罗规中文11版”p252):
(1)违反“法人证书”(corporate charter)或“组织章程”(constitutions or bylaws)的动议;
(2)违反国家、州或本地法律(尤其是与议事规则相关的法律)的动议;(3)与会议组织已经通过的且仍具效力的决定相冲突的动议;(仍具效力是指既未被“取消”,也未曾因“重议”而被否决。如果会议在通过新动议的时候,达到了“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所要求的表决额度,那么可以视为取消了原来的动议,新动议有效。)(上面三种“无效动议”不仅不合规,而且即使得到通过,也没有任何效力。)
(4)与之前在同一次会议中已经做出的决定在本质上相同的动议;
(5)与得到了暂时处理且仍在会议处理时限之内(委托给委员会、推迟到指定时间、被暂停、已“提出”“重议”但尚未“讨论”)的动议在本质上相同或相冲突的动议;(因为如果相冲突的动议得到通过,那么之前的那个动议就无法继续处理。)
(6)超出会议组织的章程所定义的宗旨的动议,除非会议组织以“三分之二表决”同意考虑这样的动议;
(7)任何含有无礼的语言的动议,如责备其他成员言行品质的语言、辩论中禁止的语言、过分尖刻的语言等,除非动议本身就是谴责性的,或者涉及“纪律惩戒”(disciplinary procedures)的内容(请参阅第61节和第63节)。
②动议处理六步骤(“罗规中文11版”p24):
动议、2.附议、3.提交、4.辩论、5.表决、6.宣布。
③43节 辩论规则(“罗规中文11版”p282):
辩论相关的流程、2.辩论的次数和时间、3.辩论限制的调整、4.辩论的礼节、5.限制主持人参与辩论、6.辩论之外可以被允许的简短讨论、7.如何判断动议的可辩论性。
④“模联”辩论(模拟联合国)的一些程序动议:
1.程序性问题(point of order):
当大会的进程与既定规则不符时,代表可以提出程序性问题,该问题可在大会任何时候提出,发言的代表将被打断,主席首先解决该问题。
2.咨询性问题(point of inquiry):
代表对大会任何流程和规则不清楚之时,可提出咨询性问题。
3.个人特权问题(point of personal privilege)
代表有合理的特别需求之时,可提出个人特权问题,比如需要会场开关空调、调整屏幕显示字体大小等 问题都不需要表决,由主席直接解决。
4.调整发言时间(change the speaking time)如果代表认为发言时间过长或过短,可动议更改。
发言时间,然后进行投票表决。
5.结束辩论(close the debate)如果代表认为他/她的国家立场已经明确阐述,且已有足够多的决议草案被提出,且其他代表也同样准备好的时候,这个动议可以将会议推入对决议草案进行投票表决的阶段。这需要反对该动议的两名代表陈述反对观点,随后进行投票。
⑤哈维尔八项辩论原则:
1,对话的目的是寻求真理,不是为了斗争;
2,不做人身攻击;
3,保持主题;
4,辩论时要用证据;
5,不要坚持错误不改;
6,要分清对话与只准自己讲话的区别;
7,对话要有记录;
8,尽量理解对方。
⑥“成员与非成员的纪律”中的“处理会场上的违纪行为”(“罗规中文11版”p457):
所有在会场上的人,都有义务遵守会议主持人的命令和裁定。当然,主持人的命令必须合理合规,否则任何成员都可以动议“申诉”。
【会场上成员的违纪行为】
1.轻微的违纪,主持人只需要轻击法槌,指出错误并警告不要再犯。
2.在多次警告劝阻无效后,主持人可以“点名批评”
3.要求违纪者公开道歉,或者要求对他进行公开批评,或者勒令退场直至会议结束。
4.主持人可以指派一个委员会送违纪者出门,或者由“警卫官”执行。如果仍然不能奏效,那么最好请警察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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