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出生时间的判断
出生证明(原则上以此为准)---没在医院出生的,以户籍登记或有效身份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例外,上述记载的如有错误,以有证据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
胎儿自受胎之日起视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16条)
1.法定解除条件:娩出时为死体。溯及到自始无权利。已获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2.该民事权利是单项的,仅限于享有民事权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接受继承、赠与、受遗赠),不包括负担民事义务。
(三)、自然人自死亡时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3.死亡时间的认定:原则上以死亡证明的时间为准---户籍登记和有效身份证明证明的时间为准。有错误的,以有证据证明的死亡时间为准
(四)、自然人死亡顺序的推定
适用前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死亡先后,按法律规定推定。
《民通意见》第2条,一般规定
《保险法》42条:关于死亡顺序的特别规范。自然人死亡时,涉及保险人寿金的归属时才能适用。【未指定受益人时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推定规则:
没有继承人的先死;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变动较大)
指独立行使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三大分类(按年龄、健康状况、理性程度等):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类)(18岁;16岁以上但是可基本养活自己)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类)(年满8周岁,不满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管是精神原因还是物理伤害原因)
未经法代代理行为的效力:
1.纯粹获利的(有效)
2.和限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行为(有效)
3.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4.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5.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效)被赠与若未经过法代也无效(新规定)
三、宣告死亡
(一)死亡宣告条件:
1.原则上满4年
2.意外事故,满2年
3.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不需要时间限制
4.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民通意见》25条,有顺序限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利害关系人
《民法总则》47条(有申请死亡,有申请失踪,应宣告死亡),无意中,确定了没有顺序限制。
5.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法院需要发布寻找公告(原则1年,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的公告期限是3个月),公告期满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二)宣告死亡公告期的时间:
1.原则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之日。
2.例外,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为死亡之日。
考点:代位继承的时间判断
(三)若实际没死
1.已经按继承的物品,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而不是照价赔偿。
2.婚姻关系自动恢复,除非配偶已经再婚,或者书面向婚姻登记机关表示不愿恢复。
四、监护(5种)
(一)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无、限制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经有关机关指定,不再是前置条件
(三)协议确定的法定监护
(四)遗嘱监护
1.仅限于作为被监护人的父母的遗嘱。
2.被指定监护人拥有监护能力、同意监护。
(五)成年协议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