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的财产却不能分割,这婚离得好纠结

前两天跟几位老同事约了一起吃饭,老刘姗姗来迟,我们都吃上菜了他人才赶到。一通解释之后,大家都知道了他是因为刚接待完一位当事人的咨询才赶过来的,由于当事人对咨询的问题回复不理解,所以花费了稍长的时间,导致赴宴迟到。是啥案件需要我们刘大律师解释这么久呢?

事情也不复杂,就是一对夫妻在闹离婚,女方就来找刘律师帮忙了。离婚案件,涉及的争议问题无非都是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有无过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这几个方面。在这个案件中,问题就在财产分割上。

原来,女方丈夫的母亲六年前病逝,父亲在去年也去世了,老人们去世后留下了两套房子。两套房子都登记在她公公的名下,目前一套房子空着,一套房子被她丈夫的弟弟住着。两位老人的父母早已去世,两位老人生了三个小孩,大的是女儿,目前已经移民到美国了,老二老三都是男的,都生活在深圳。两位老人在生前都没立过遗嘱,死后这两套房产也一直没去办理过更名手续。

女方跟她丈夫结婚十年,婚后生了一个女孩,目前正上小学一年级。两人婚后由于性格原因,一直矛盾不断,双方目前都觉得难以维持婚姻关系,同意离婚,对小孩的抚养问题也都达成了共识。但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议,女方认为这老人遗留的两套房产男方可以继承分得相应的份额,所以男方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来补偿她相当于一半价值的现金,男方则认为房产是自己父母留给自己三姐弟的,女方没有权利来要求分得这部分财产。双方在这问题上僵持不下,女方担心男方会转移掉这部分财产,所以就找到了刘律师来咨询,希望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我们刘律师在了解了案情后,给出的答案是女方目前还不能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为什呢?老人遗留的房产不是应该属于女方丈夫可以继承的财产吗?法律不是都规定了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这些财产应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啊,怎么不能分割呢?你看,法律都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是啊,按照上面的规定来看,老人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说房子给谁不给谁,女方的的丈夫作为法定继承人,当然有权取得两套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啦,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啊,为什么说女方现在还不能要求分割?刘律师看来不怎么专业呀,要不怎么会说不能分割啊。

你们是不是也这么觉得呢?

其实,刘律师的回复没有错。我们不妨再看看法律法规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按照上面的规定,老人去世后女方丈夫三姐弟的继承就开始了,但是直到女方来找刘律师时,三人都没有对这两套房产遗产进行实际的分割。所以如果这时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男方可分得的遗产份额,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女方只能等到男方姐弟三人实际分割了遗产后,才能对男方分得的财产提出分割的请求。

原来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刘律师的解答没有错。那么,如果男方三姐弟一直不对这两套房产遗产分割,或者男方说他放弃掉了对这两套房产的继承权,但在私底下他的姐姐跟弟弟却通过其他方式来补偿他,这时女方不是很吃亏吗,合法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呀!

嗯,确实是有这样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9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继承开始到遗产实际分割之间是有一个期间的,在这个期间,继承人享有的只是对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具体份额的所有权,这时所有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一种共同共有的状态,在这时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实际分割前,放弃的只是继承权。只有在遗产分割完成后放弃的,才是对所有权的一种放弃。

在这个案子中,万一女方的丈夫真的就放弃了继承该咋办咧?

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女方就比较被动了。我个人的理解是,男方如果真的放弃继承权,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视为是一种消极的财产减损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在婚姻期间双方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及减损现有财产价值的义务。这时女方可以以男方的放弃继承行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负有过错为由来要求多分财产。但是,即使我这种观点能得到法院的认同,相信女方可得到的实际利益跟预期之间的差距还是会比较大的。

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是非常复杂多变的,所以法律的规范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子女争夺、财产争夺的各种手段情景都会上演,这时双方才会感慨,早知今日,当初就该怎样怎样,这样这婚就不会离得这么难,这么纠结了。

婚姻关系就像企业的合伙关系一样,如果在合伙之前想好如何散伙,或许才是对这种关系的最大保护。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也祝所有要走出围城的人走得安心、不再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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