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住建部办公厅发了一个文件,我当时的判断是深圳的二手房东市场要发生改变。
具体规定是这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在深圳的二手房市场主要由江西人、湖南人以及湖北人组成,后来又有福建人进入。在十年前就有一种财富密码:随着深圳制造业外移至东莞甚至东南亚,深圳出现一大片空余产房。当时就有人接受这些工厂厂房进行改造成隔断房,然后再转手整体出租,一两个月一个项目就可以赚大几十万。这也就形成了上述几个地域性群体的原因,因为利润率高,但需要一定的前期资金投入,所以就产生了带亲戚带老乡入行的行为。
今天我了解到在深圳这种厂房租赁仍然存在,说明住建部的文件还未形成各地的实施细则,但这份文件依然是一处很大的法律风险。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可以减轻风险:
1、在转租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政策原因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无法租赁情况时,合同自动终止。从而将这种情况从违约条款中排除。
2、从他人手中接手时通常需要支付一笔转让费,同样的我们需要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规定若出现上述第一条所指的情况时,应退还多少转让费。跟上一任转让者进行谈判时需要将该文件拿出,不然按照市场交易习惯,这种合同对方一般不会签署。
3、减少接受房屋后对不可拆卸部分的装修投入。
4、对于实际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约定上述第一条情况出现时,按实际租赁日期计算租金,在承租人结算水电和租金款项后,退还剩余押金。承租人对不能租赁产生的损失,自行负责。
这是我所想到的。
上述第一条规定条款的原因在于:对于部门规章不成为合同无效的必然依据,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会出现基层住建部门和街道办禁止租赁的现象。因此就会造成房子“拿下来了”,但是不能用来出租。我认为合同条款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诉讼前无效的协商和诉讼中无意义的流程,从而节约时间,减少合同双方的成本。
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一手厂房出租人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其是具有合同制定权的。若合同为厂房的出租,那么想合法解除合同也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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