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借款关系中变相预先扣除借款利息行为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实务处理方案

一、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我国法律对变相预先扣除借款利息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源于对合同公平原则和禁止不当得利的法理考量。预先扣除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低于借据约定的借款数额,此外在逾期之后仍然按照借据约定的借款本金计算利息,进一步导致借款人超出实际借款金额而支付利息,造成借款人额外的利息负担。根据《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出借人通过技术性操作损害借款人利益,确保借贷关系的实质公平。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借贷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而出借人则有义务足额交付本金。若允许预先扣除利息,将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义务失衡,借款人实际获得的资金低于约定,违反等价有偿原则。此外,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亦要求出借人不得通过变相扣除利息的方式不当扩大自身权益。

二、变相扣除利息的表现形式与司法认定标准

典型行为类型

直接扣除型:出借人在交付本金时扣除首期利息或部分利息,例如约定借款10万元但实际仅交付9.5万元,差额作为利息提前收取。

费用转化型:以“手续费”“服务费”“账户管理费”等名义收取费用,实质替代利息的预先扣除,常见于网络借贷平台。

即时支付型:要求借款人在收到本金后立即支付首期利息,例如约定借款当日即需支付月息,导致实际可用资金减少。

司法认定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遵循以下标准:

实际交付原则:以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客观证据确认实际到账金额,否定借条载明的虚高本金数额。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审查合同条款,对以其他名目收取的费用进行性质甄别,若发现其利息属性,则认定为变相扣除行为。

举证责任分配:借款人需初步证明存在资金差额,出借人则需说明扣除款项的合法依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三、法律处理规则的法理逻辑与适用

本金调整规则

对于变相扣除利息的行为,法院将实际到账金额确定为法定本金,并以此为基础重新计算利息。例如,在方某诉万某案中,借条载明13万元,但因预先扣除6500元利息,法院最终认定本金为12.35万元。此规则的法理依据在于:

禁止得利原则:防止出借人通过虚增本金获取双重利益(即提前收取利息后仍按原金额计息)。

合同部分无效理论:扣除利息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合同其余部分仍可继续履行。

利息计算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及司法解释,处理规则包含两个维度:

约定利息的调整:若合同约定利率超过一年期LPR四倍,超出部分无效;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复合型扣除的拆分:对于同时存在合法费用(如公证费)与变相利息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仅对违法部分予以剔除。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解决路径

新型扣除方式的认定

随着金融创新,部分机构采用“会员费”“保证金”等更隐蔽的扣除方式。例如,某网络借贷平台要求借款人支付“风险保障金”后方可提现,该费用被法院认定为变相利息。此类案件的裁判要点在于:

经济实质分析:审查费用是否与借款存在必然关联,若属于放贷的必要成本,则可能被认定为利息。

行业惯例对比:参照同类金融机构收费标准,判断收取金额的合理性。

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

对于以变相扣除利息方式实施“套路贷”的行为,司法机关采取双重规制:

民事层面:通过撤销合同、调整本息等方式救济受害人。

刑事层面:对虚构债务、暴力催收等行为以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度完善建议

变相预先扣除借款利息行为本质上是利用合同自由形式掩盖实质不公,我国通过《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构建了多层次规制体系。未来需在立法、司法、监管层面形成合力,既要维护金融市场创新活力,又要坚守公平正义的法治底线。

【简介】:王永刚,男,汉族,中共党员,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兰州),正义网法律博主,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酒泉人。中国散文网、读者在线及中国诗赋学会会员。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