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乔治亚州州长签署了一项堕胎禁令,它规定一旦检测到有胎儿的心跳,堕胎就是非法的,所以也被称为“心跳法案”。
胎儿心跳一般会在怀孕六周左右被检测到,也就是说,女性怀孕六周之后,基本就不能堕胎了,但实际上,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女性很有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可能一次意外,你完全没有做好要当母亲的准备,却被告知,你无论如何都要生下这个孩子,不管你自身条件是否允许,不管你家庭情况是否允许,甚至不管胎儿是否健康,你都不能选择堕胎。
支持堕胎禁令的人表示,反对堕胎,是为了保障胎儿的人权,他们认为堕胎无异于谋杀。但我想知道,这些反对堕胎的人士,他们口口声声在“保障胎儿人权”的同时,是否考虑到了女性的人权呢?从怀孕到生产,都只能由女性自己来承担,既然怀孕这项任务(估计在支持反对堕胎的人看来,怀孕繁衍后代也就只是一项任务吧),那为什么女性不能自己决定是否继续妊娠还是选择堕胎。这些人又把女性的人权置于何地?
之前看到有报道称,支持堕胎禁令的议员都为男性,这实在是让我感到不理解,为什么一群并不拥有子宫的男性要来决定女性对于子宫的自主支配权利呢?如果女性连自己的身体都没有拥有绝对的自由权,又何谈其他权利,何谈男女平等?
当然,我并不是说女性可以对自己的胎儿为随意处决。我相信,绝大多数非意外怀孕的女性,都是爱自己的孩子的,她们肯定也是期待着自己的孩子能够平安来到世上。可事情总有意外,也许这个孩子来的不是时候,也许胎儿本身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也许女性是因为被侵犯而意外怀孕……而这些法案,却连这些意外都不能让其存在。
“2019年1月,阿根廷北部图库曼省一位11岁的女童露西亚(化名),因为被其祖母的伴侣多次强奸后怀孕。露西亚得知怀孕后,痛不欲生,明确表示要堕胎,并且联同母亲请愿,要求当局批准她合法堕胎。然而,图库曼省卫生部部长坚持要求露西亚不能堕胎,“她的体重超过50公斤,有很好的基础。”与此同时,卫生部也企图通过“唤起女孩的母性”,试图说服露西亚本人继续妊娠。”
如果说之前还只是不理解,那看到这则报道也是愤怒了。一个11岁的孩子,被侵犯已经对她完成了不了磨灭的伤害,然而,她还被要求背负着悲痛来生下这个对她造成新的伤害的孩子。更可笑的是,当局还要唤起其“母性”。我实在是无法想象,11岁,还是一个儿童的她,却要承担本不该属于她的过错的伤痛,会是什么样悲痛欲绝的心情,然而图库曼省政府还发表官方声明,重审了“挽救生命”的宗旨,并命令医院主任“继续采取必要措施,尽量挽救(无辜胎儿的)生命”。难道一堆并不完整的组织的人权,居然比一个活生生的人的权益还重要吗?
没错,反堕胎人士在尽可能保障一个为出生胎儿的权力,但真等那些被强制生下来的胎儿出生之后,他们还会继续关注那些胎儿吗?可能意外怀孕的女性因为各种原因并不想生下孩子,但又不得不生下来,等这些胎儿出生后,他们面对的又是怎样的生活呢?往最坏的方面去想,也许他们的母亲一点都不喜欢他们,甚至是厌恶他们,对他们毫不关心,可能还会虐待他们,这个时候,这些原本无辜的孩子又在承受着不该属于他们的痛苦,也许他们也会有疑问,: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生下我?此时,那些“保障胎儿人权”的人又去哪里了呢?大概他们会说:我只是保障未出生的胎儿的人权,既然他们出生了,就跟我没关系了。
根据堕胎禁令的规定,那些选择堕胎的女性最高可能会被判处终生监禁或是死刑。然而,怀孕是女性一个人就能完成的吗?既然女性选择堕胎是违法的,那让女性怀孕的男性是不是也违法了呢,毕竟只有女性一个人是不可能完成怀孕并堕胎的,所以孩子的父亲是不是因该被当做共犯呢?如果这项法案最终没有转圜的余地,那至少,让女性怀孕的男性也该被一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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