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由于乙确有偷狗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假想防卫。犯罪人盗窃到财物后,主人或第三人当场能够挽回财物的行为,可成立正当防卫。
第二,成立正当防卫,要求行为形式上具有“犯罪行为”的特征,初步具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然后才需要用正当防卫排除违法性。例如,小偷在盗窃,甲喊了一声,小偷逃跑。甲喊这一声,不具有违法性,本身就是合法行为,不需要用正当防卫来论证无罪。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本题中,甲叫乙站住,这种行为虽然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乙放下麻袋),但是其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故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三,当乙放下麻袋,抛弃赃物,那么甲的追赶行为就不属于为了挽回财物,就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而是扭送行为。扭送行为是合法行为,是一种法令行为。但是,扭送行为的目的和任务是控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然后交给司法机关。超出这个目的和限度,便有可能构成不法侵害行为。例如,将小偷控制住以后,对其实施殴打、侮辱等,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第四,当乙倒地后,甲便能够控制住乙。此后甲对乙实施暴力,便超出了扭送行为的限度,构成不法侵害行为,具体而言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注意:此时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因此也不存在判断是否防卫过当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