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又重新出现的,劳动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劳动者被法院宣告失踪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它是对一种因为该自然人失踪而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得到法律确认的手段,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当劳动者被法院宣告失踪之后,他的很多财产关系都在法律意义上结束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个时候它完全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而不需要去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履行;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如劳动者的技能严重落伍无法适应工作等,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终止,而不能有约定条件下的终止,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