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污水处理领域迎来绿色低碳转型的 “标准指南”——《协同降碳绩效评价 城镇污水处理》国家标准正式明确,将于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由全国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2)提出并归口,填补了行业协同降碳绩效评价的标准空白,为污水处理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科学指引。
标准核心定义与适用范围
所谓 “协同降碳”,是指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节能降耗、能源优化、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与管理手段,综合降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的碳排放强度。
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不小于 1 万 m³/d 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运行过程中的协同降碳绩效评价需严格遵循该标准;其他规模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执行。
多维评价体系:5 大一级指标 + 19 项二级指标
标准构建了全面且细化的绩效评价框架,明确了基本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级划分、评价周期及程序等核心内容。
评价指标分为必选指标和可选指标两类:
必选指标涵盖 5 大一级维度,包括污染控制、节能降耗、能源优化、资源循环、管理协同,每个一级指标下再细分 3-5 个二级指标,共计 19 项二级指标,形成全流程覆盖的评价体系。
可选指标聚焦创新特色做法,鼓励污水处理厂探索差异化、创新性的降碳路径。
根据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分结果,城镇污水处理协同降碳绩效将划分为 4 个等级,为行业转型树立清晰的阶梯式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