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划入个人账户资金的时间进行了明确。根据《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于每月20日前从社会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办法》明确,以下特殊情况可以支取个人账户的资金
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确认手续或者在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保留其个人账户。
退休前出境定居或者外国人办理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如接收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接收个人账户余额或者未提供个人账户余额接收账户信息的,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除了广州医保,
其他地区的医保政策有没有什么变化呢?
也许我们能从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