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心理冲突P23-31
1.心理冲突指的是,两种互相对立的情感或欲望同时并存于一个人的心里,当事人既不能放弃其中之一,又无法将二者协调统一起来,从而体验着紧张、不安或其他不快甚至痛苦。
2.心理冲突,人皆有之。作为心理治疗主要处理对象的心理冲突,即神经症性心理冲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没有任何可证实的大脑病理形态学改变为基础;
二是心理冲突持久存在,通常持续一年以上;
三是心理冲突的痛苦令人难以忍受,病人力图从这种痛苦中摆脱出来,却反复失败,不能自拔;
四是心理冲突妨碍了正常的心理功能或导致社会功能受损!
3.患神经症或发生神经症性心理冲突的概率用P(n)表示。导致神经症性心理冲突的因素,或神经症性心理冲突产生的过程用X表示。对待心理冲突健康的应对方式,也就是心理治疗努力的方向用Y表示。三者的关系用公式体现的话就是P(n)等于X除以Y。
4.应该之暴虐:情绪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任何人都不能凭意志的努力直接而立刻地消除内心的感受、主观体验以及不随意的身体客观表现,要完全明白这个道理并真心实意地承认个人意志的这种局限性,意味着自我接受。而意志的能动性体现在可以有效地直接控制行为,即随意的肌肉活动,如言语、行动、表情等;
5.“应该”意味着别人和社会对我们的要求,我们也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即只要不违法和不伤害别人,我们都有追求愉快的权利。走出心理冲突的道路是发展个人的权利意识。
6.违禁性罪感:儿童所经历的惩罚一旦个人化和内在化,就成了自我惩罚。违禁性罪感的痛苦实际上就是自我惩罚的痛苦,即内疚、自责、自罪。这种罪感越是强烈而深刻,它就愈是可能通过防御机制而形成各种神经症症状。
第3遍读书笔记补充内容:
7.神经症性心理冲突主要是心理社会因素造成的,不是大脑疾病的表现;
8.心理冲突,对于区别病态和非病态是必要的。司马迁受腐刑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说明。精神病学不认为司马迁的心理冲突是病态的:尽管十分痛苦而持久,但并未妨碍司马迁的心理和社会功能;
9.对神经症性心理冲突进行心理治疗之可行性和有效性,有以下两个前提或者说是原因:一、心理冲突凡人皆不可免,具有可理解性;二、心理冲突可使人陷于非建设性甚至破坏性的病态,也可以成为人们进行建设性甚至创造性活动的动力,可使神经症性心理冲突发生建设性转变;
10.感到控制不住自认为该加以控制的心理活动(尤其是情绪)。“控制不住”和“应该”是神经症病人和心理治疗者谈话时最普遍使用的词语;
11.如果涉及欲望,那就是没有有效行动便很难满足,行为越有效,欲望的满足越充分;
12.我们所能控制的只是情欲在行动上的表现。充其量,通过满足需要的有效行为,可以改变和调节情欲;
13.惩罚的内化,便是“我应该”,因为一旦出现“不应该的”念头,便感到有受惩罚的危险;
14.对内心感受或主观体验或情绪,越是力图控制,反而愈加强烈而持久。满足需要的有效行动也越是被耽搁了,甚至从根本上被扼杀了;
15.情欲本身并无所谓好坏,只是满足情欲的方式方法和行为有好坏之分。切忌对儿童这个“人”取否定态度,也就是说,不要说某孩子是“坏孩子”,而只能说某种行为是不好的或坏的,而行为是可以改变的;
16.如果反观内心深处,丝毫没有罪恶感,也就不会有什么忧虑和恐惧了;
17.文化的某个方面或因素,即使它为很多人所接受、认可。如果它不利于甚至有害于心理卫生水平的提高,也必须加以反对。这是心理治疗者的一种根本态度;
18.社会规范之个人化和个人的社会化,是同一过程之两种说法。违禁性罪感的痛苦实际上就是自我惩罚的痛苦,所以内疚、自责、自罪,所指即为此事;
19、违禁性罪感就是神经症性罪感,因为这种罪感愈是强烈而深刻,它就愈是可能通过防御机制而形成各种神经症症状;
20.违禁性罪感有下列三种常见的情形:一、一种生活风格、人生态度和行为模式:这种人倾向于谨小慎微,因为任何小过失都可以激发他们的罪感,即所谓触及良心的痛处。清规戒律把他们捆住了。根深蒂固的违禁性罪感构成了人格的核心,弥散性地渗透到了观点、态度和行为模式的方方面面;二、禁忌的象征化:对神经症病人来说,荒谬意味着把现实加以非现实化,把道德加以非道德化,因为他们要逃避现实,要逃避道德上的自我惩罚。与此同时,在病人心目中,幻想的东西变成了现实,与道德无关的事变成了严重的道德问题。荒谬是对不合理的违禁性罪感的反抗;三、混沌罪感:这是含糊笼统、不分青红皂白的罪感。例如把观念和行为等同视之,把所谓“邪念”甚至自认不应该的想法一概视为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