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通过仲裁调解与自己供职某互联网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明确约定:“互联网公司在3日内一次性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0元,至此双方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了结。”双方均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但是3日后,互联网公司仍没有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后多次向公司提出交涉,但公司总是以不景气暂时没有赔偿能力为由给挡了回来。王某想到调解书内容,于是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向王某告知像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直接签发支付令,实施督促程序,讨要相关款项。
分析: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引入支付令制度实际上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大创新,把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有机地连接起来,给予员工尽可能多的保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申请支付令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商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王某可以凭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下达到互联网公司后,如果互联网公司既不主动履行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届满,王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要特别说明一下,如果互联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会终结督促程序,此后,王某可能还是需要先通过仲裁来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