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济方 律师
举国瞩目的杭州保姆放火、盗窃案原定于2017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被告人辩护律师党琳山“突发”的退庭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事件发生后,法院系统、检察系统、法学界泰斗、律师界大咖相继发声,对本案的程序性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大锤在拜读了各路神仙的文章后,发现虽然关于程序性的事项已然被各界研究者讨论透彻了,但目前大锤仍未看到有任何一篇文章锤到痛快之处。基于此,刘大锤特开一锤,争取用最简单的分析把这个事件整得明明白白!
这次,刘大锤选择的视角是辩护人视角。在开锤之前,简单用一句话评价被告人莫焕晶辩护律师党琳山的行为:瞒天过海,暗度陈仓。
刘大锤首先要从辩护人的视角提炼几个关键信息,只有读懂了这几个关键信息,才能更好地分析党律师的退庭行为。
第一个关键信息:党琳山律师是一名广东省的律师,被告人在杭州涉嫌放火(多人死亡结果)、盗窃罪。
这个信息乍一看很平常,仔细琢磨却非同一般。它传达出的最重要的信息是:党律师的代理活动并非经济因素驱动,或者说,这个案件中辩护律师能获得的直接经济收益不是决定党律师代理本案的关键因素。
为什么?因为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看,异地办案不符合收益最大化原则——除非提高律师费。但被告人还涉嫌盗窃罪,家庭条件可见一斑,提高律师费是不现实的。
那么,是什么吸引党律师代理此案?窃以为,是那令全国人民惋惜的丧身在火海之中的几条人命。
第二个关键信息:党琳山律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他认为本案应由最高院来审理。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20条的规定,杭州中院毫无疑问对本案是有管辖权的。但党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刑诉法》第22条规定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为了排除地方上的干扰因素,由最高院审理更为妥当。
党律师的异议有道理吗?
大锤认为,党琳山律师的异议是缺乏依据的。
《刑诉法》第22条的表述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它的解读应该是:最高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为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并不能理解为“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院审理”。这种立法意图可以在《刑诉法》第23条中得到体现,即“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法定,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党琳山律师向最高院提交申请又PO图微博的行为就不免有“搞大新闻”的嫌疑。
为什么搞大新闻?因为舆论越激烈,不同的声音、观点就越多,主审法官的压力就越大——被告人本身属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会被放大,辩护律师在刑辩舞台上的表演会被更多人关注。
第三个关键信息:党琳山律师认为消防、物业有过错。
消防出警存在明显纰漏、物业管理不当是党律师一直以来向外界强调的关键信息。他还反复强调:审判不是杀一个人就完事。
这个信息,无论对社会还是对党律师个人的执业生涯来说,都是致命的。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个论断的推出造成了社群的割裂与对立。原本关注本案的人应展开对案情的讨论,现在网络舆论已经被带偏了风向——网络中声讨消防不作为的暴力言论比比皆是,声讨物业管理混乱的暴力言论比比皆是,声讨究责部门官官相护的暴力言论比比皆是,声讨被告人的暴力言论比比皆是,认为被告人罪不至死的言论比比皆是……更可怕的是,各种言论此消彼长并相互攻击——台上的戏还没上演,台下的观众却先打成了一锅粥。
为什么说这一信息的强调对党琳山律师也是致命的?
因为,党琳山律师反复强调这一信息突出体现了其刑辩水平的低下!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他仍以民事责任承担的思维在办案。
党律师的思维是,消防、物业有过错,需要查清责任。查清责任的目的是什么?企图减轻被告人莫焕晶的责任!这是典型的民事责任承担思维。在民事案件的责任承担中,各方责任比例相加一定是100%,因此,他方责任多一点,我方责任就必然减少一点。但在刑事案件中,万万不可这样认为。
为什么?
因为相较于民事纠纷的因果关系分析(这玩意儿简直是“玄学”),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分析更加客观、严格、具体。
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的危险行为只要足以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不考虑救援的情况),那么她放火的行为和他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在刑法上体现的是100%的原因力。
至于消防、物业的过错(不论有无),都无法做刑法中的罪过评价,也没办法谈因果关系。因为消防的救援和物业的疏通不属于积极加重本案犯罪结果的介入因素。
看到这,喷子可能要反扑道:如果消防救援没有纰漏,物业管理没有问题,人一定可以被救下来!
那么大锤再退一万步——假如消防、物业的不当处置对本案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那么,无论它们的原因力大小如何,它们的原因力只能和被告人莫焕晶危险行为的原因力发生部分重合,而不会影响被告人莫焕晶危险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
既然如此,党琳山律师何苦为之?党律师说要查清楚,给社会一个交代。在大锤看来党律师是坐错了位置,他更适合为死者家属去发声,去声张正义,去追究责任,去获得赔偿。
第四个关键信息:被告人莫焕晶不同意更换辩护律师。
被告人莫焕晶不同意更换律师的意思表示,是通过其于2017年12月19日向党琳山律师出具的声明体现的,该声明已被党律师微博PO出。
这个信息表明党琳山律师并不如他所说开庭前夜才准备退庭。一个被告人不会无端出具这种证明,一个辩护律师也不会无端要求被告人出具这种声明。只能说,一切早有打算。
第五个关键信息:党琳山律师退庭。
辩护律师退庭与自爆卡车自杀式袭击没有任何区别。他的理由是冠冕堂皇的:管辖异议未被采纳、侦办机关未调查消防及物业过错、申请证人出庭未被准许……
党律师把所有的心思放在了“搞大新闻”和证明“消防、物业有过错”这两件事情上面,目的未达则拂袖而去,潇洒、快活!而大锤上文已经分析过,这样的刑辩策略脱离了被告人莫焕晶犯罪本身,是起不到辩护效果的。
大锤从来不认为查清事实、给社会一个交代是错误的,但这和本案刑事辩护的实质是南辕北辙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甚至通过信访途径去实现。
不择手段地捆绑销售价值观,大声疾呼所有“公平、正义”应一并在本案中实现,只能体现某些人低下的刑辩能力和拙劣的炒作技巧,大众对法律的认知不应被这样绑架。
可悲的是,目前仍有一大批民众在为党琳山律师叫好,不留余地地抨击法检系统和消防官兵,这让大锤再一次看到了全民普法的必要性和困难程度。
当然,喷子还有最刻薄的一次反扑:刘大锤,你不就是蹭热点么,你这么能耐别人咋不请你,却坚定不移地选择党琳山律师?
虽略有尴尬,但还是要说:行业中比党琳山律师高明的刑辩律师多如牛毛,认为他足够优秀只能说明你是井底之蛙。夏虫不可语于冰,锤爆他,一个刘大锤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