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首先复习上次的个人独资企业法,里面主要讲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还有设定条件,以及怎么转让条件,注销事由。特征大概就是自然人一个人投资,归出资人所有出资人或者出资家庭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投资人申报,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如果整体转让,涉及到债权债务转移,需要通知企业的债权人(相当于股东了)

解散事由,个人:个人决定解散,死亡,无人继承,放弃继承。国家依法吊销,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知新:

合伙企业,

特征:

1,两个人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如何区别于公司?)

2,合伙协议是成立的基础(个人独资企业不用协议,公司需要什么?合同?)


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人与人的信用关系而合作,公司属于资本合作,叫做“资合”)。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两个自然人以上,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出资,有名称和经营场所,名称有明确的普通合伙字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合伙协议。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和承担,

1,按照合伙协议分配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伙人商议确定

3,合伙人不能协商的,按照出资人

4,无法明确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承担

5,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全部利益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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