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四 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基本概念
法律行为是德国民法乃至整个现代民法的标志性概念,我国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之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一个抽取公因式的法律概念的高度抽象化
民法典第133-134条。
(一)法律实质:对合同、婚姻、遗嘱与收养等行为提取公因式后的一个高度抽象
1.单方法律行为
2.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
3.决议行为
(二)定义:德国法上法律行为本来的含义
(三)中国民法的继受:从苏俄到德国,回归中立概念的本性,不再包含“合法性的要求”。
二、民事法律事实体系下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民法典第129条。
(一)民法上的法律事实
(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
(三)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区分
(四)三类行为的区分与联系
三、法律行为的两个重要分类
(一)单方行为、多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决议行为)
民法典第134条。
(二)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
1.法律的后果不同。
2.对标的物特定与否的要求不同。
3.对行为人有无处分权的要求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