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猝死的含义,所谓猝死,一般是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
猝死的一大特征是起因于死者身体内部因素,由死者自身疾病而引起,而非起因于死者身体外部因素,与外来的伤害无关。
而因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猝死(且与职业病无关),只要受到过任何外部事故伤害,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几种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可知,CEO在单位为其租赁的公寓中猝死,一般不能构成工伤,那么,可不可以构成“视同工伤”,从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五条来请求赔偿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CEO履职的主要地点是在其办公室。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尽管作为单位CEO,难免要经常外出洽谈业务,但其履职的主要地点还是在其办公室。公寓为单位租赁供其生活休息所用,即使CEO有时需在公寓处理相关业务,但从经常性、持续性、关联性等方面看,公寓不属其履职场所。从这个理由来看,CEO的猝死也无法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故也不能据此来请求赔偿。
综上,不难得出:CEO下班后在单位为其租赁的公寓中猝死,一般不能算作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