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俞强律师解读侵害汇编权认定四要件


精心编排的学术数据库被全盘盗用,XX公司投入巨资构建的学术评价体系一夜之间被竞争对手以“共享”之名免费发布。

2023年初,XX学术数据库的运营方发现,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学术助手”APP中,免费提供了该数据库核心的“学术影响因子”数据。这些数据是XX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过对全球上万种学术期刊的引用频次、发文量等指标进行专业分析和计算后形成的学术评价体系。

更令XX公司震惊的是,侵权方不仅直接使用了这些核心数据,还完整复制了期刊选择标准和数据编排方式。XX公司花费十余年建立的学术评价体系,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他人“免费共享”。


01 案件还原:学术数据库的“孪生兄弟”

XX学术数据库的运营方A公司是一家专业学术评价机构。其核心产品“学术引证报告”数据库通过对全球学术期刊的严格筛选和独创性编排,形成了权威的学术评价体系。

该数据库的制作过程极为复杂:首先由专业团队从海量期刊中筛选出最具学术价值的1.1万余种期刊;然后通过特定公式计算出核心的“影响因子”数据;最后衍生出总引用次数、五年影响因子、立即指数等十余项评价指标。

2022年底,A公司发现B公司运营的“学术助手”APP中提供了与其“影响因子”数据完全一致的内容。更令人惊讶的是,B公司不仅使用了这些核心数据,连期刊选择范围、评价指标体系都如出一辙

A公司法务总监表示:“我们数据库的期刊选择标准、评价指标设计都凝聚了团队数十年的研究心血。B公司直接‘拿来’使用,甚至连我们特意设置的一些独特评价指标都原封不动地照搬。”

02 法庭交锋:独创性之争

庭审中,双方围绕“学术引证报告”数据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展开了激烈辩论。

B公司辩称:影响因子等数据属于“客观事实”,不具有独创性;期刊选择范围是行业共识,编排方式也是常规做法,因此整个数据库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A公司则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独创性:

  • 期刊选择独创性:数据库并非对所有期刊照单全收,而是经过专业团队调研与学术价值分析后精选而出

  • 编排体系独创性: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反映了制作者对期刊影响力的专业判断

  • 内容编排独创性:各项指标间存在严密的逻辑关系和科学计算方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数据库在期刊选择、指标设计、数据编排等方面均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智力创造,符合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03 裁判结果:侵权成立

法院最终认定B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如下:

一、B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学术助手”APP中提供包含A公司“学术引证报告”数据库内容的行为;

二、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内容选择或编排上的智力创造。即使其中的个别数据本身不具有独创性,只要数据集合在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就构成汇编作品并获得著作权保护。

本案中,B公司不仅使用了A公司的核心数据,还完整复制了其期刊选择标准和数据编排体系,已构成对汇编作品整体上的复制,侵害了A公司的著作权。

04 法律分析:汇编权侵权认定四要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害汇编作品著作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要件一:客体适格性——构成汇编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两个层面:

  • 选择独创性:对素材的筛选体现汇编者的个性化判断

  • 编排独创性:对素材的组织结构反映汇编者的独特思路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在“XX学术数据库”案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制作者在期刊选择、指标设计等方面的个性化判断,确认其满足独创性要求。这种专业分析正是认定汇编作品的关键。

要件二:相似性比对——整体性侵权判断

汇编作品侵权比对需采用整体性判断原则。即不仅要比对编排体例,还要比对具体内容,将二者结合作为整体进行比对。

正如某法院在另案中指出:“汇编作品对于具有独创性的编排体例的保护仍然需要与内容相结合,即对汇编的内容进行整体的保护,不能将内容割裂单独对编排体例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在“法语口语手册”侵权案中,法院发现被告作品中有200句与原告完全相同,包括特殊的表达、错漏之处甚至中文翻译都完全一致。这种高度重合足以认定侵权。

要件三:接触可能性——侵权作品的来源

权利人需证明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其汇编作品。在“XX学术数据库”案中,B公司使用的数据与A公司数据库高度一致,且A公司数据库是付费订阅的专有数据库,B公司无法合理解释其数据来源的合法性。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当原告作品已公开发表,且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存在高度相似时,通常可推定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

要件四:抗辩事由排除——不构成合理使用

被告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

  • 汇编内容属于公有领域

  • 编排方式是行业惯例

  • 相似部分不具独创性

在“现代汉语词典”案中,被告辩称词典义项属于“社会共享的词语材料”,但法院认为原告在义项收集和记录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该抗辩不能成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强调,即使汇编材料本身不构成作品,也不影响汇编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保护。关键在于选择或编排是否体现独创性

05 实务难点:汇编作品的保护边界

在司法实践中,汇编作品的保护存在诸多复杂问题:

独创性判断标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是“一定水平的智力创造高度”,而非简单的劳动投入。在长沙某题库公司诉淘宝店铺案中,法院认为题库对试题按专业门类划分的编排方式体现了独创性。

独创性判断需考量:

  • 选择标准是否体现个性化判断

  • 编排结构是否体现独特思路

  • 整体是否反映汇编者的智力创造

权利瑕疵问题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在“XX学术数据库”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汇编人是否获得原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不影响其针对汇编作品本身的侵权主张。汇编人与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纠纷可另案处理。

侵权比对方法

汇编作品侵权比对需采用“选择+编排+内容”三重比对法:

  • 比对内容选择的标准和范围

  • 比对编排结构和体例

  • 比对具体内容表达

在游戏试题侵权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游戏不仅在单个题目的题面、选项图案、结算语上构成相似,在全部题目的整体编排上也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而构成侵权。

06 企业合规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十三年知识产权实务经验,为企业防范汇编权纠纷提供以下建议:

一、建立汇编作品创作记录制度

  • 保存内容选择标准、编排体系的设计文档

  • 记录汇编过程中的修改调整轨迹

  • 留存各阶段版本作为创作过程证据

二、规范使用他人作品流程

  • 使用他人作品需获得合法授权

  • 对公有领域材料标注来源

  • 建立材料使用审核机制

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

  • 对电子化汇编作品进行加密处理

  • 设置访问权限控制

  • 添加数字水印等追踪技术

四、完善侵权监测机制

  • 定期进行网络侵权巡查

  • 设置侵权预警系统

  • 建立侵权证据固定流程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汇编作品侵权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判断和技术分析,个案中的作品类型、相似程度、使用方式等因素都会影响最终认定结果。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只有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同时有效保护自身创新成果,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 """1.个性化消息: 将用户的姓名存到一个变量中,并向该用户显示一条消息。显示的消息应非常简单,如“Hello ...
    她即我命阅读 8,681评论 0 5
  • 为了让我有一个更快速、更精彩、更辉煌的成长,我将开始这段刻骨铭心的自我蜕变之旅!从今天开始,我将每天坚持阅...
    李薇帆阅读 6,258评论 1 4
  • 似乎最近一直都在路上,每次出来走的时候感受都会很不一样。 1、感恩一直遇到好心人,很幸运。在路上总是...
    时间里的花Lily阅读 5,401评论 1 3
  • 1、expected an indented block 冒号后面是要写上一定的内容的(新手容易遗忘这一点); 缩...
    庵下桃花仙阅读 3,688评论 0 1
  • 一、工具箱(多种工具共用一个快捷键的可同时按【Shift】加此快捷键选取)矩形、椭圆选框工具 【M】移动工具 【V...
    墨雅丫阅读 3,663评论 0 0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