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划拨土地使用去转让或用于出资,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对于以划拨土地出资的瑕疵,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本案中,法院已给予红星厂3个月的合理补正期,但直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红星厂仍未办理土地性质变更即出让手续,由于土地性质变更属于行政审批权限,在瑕疵未补正的情况下,法院无权直接判令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公司名下。
能够得到支持。
《合作投资协议》约定,红星厂以其名下科研划拨用地及厂区外的办公楼作为出资,现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公司有权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该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公司章程决定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范围,属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合同,共司章程中仅列明了土地使用权,未包含该办公楼,超出公司章程记载范围的财产,不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在章程未修改的情况下,红星厂无义务将该办公楼的所有权作为出资转移给公司,简单一句话,:就是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记载出资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