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专注橙长计划#.对贷款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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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等。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但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该规定表明,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应与非关系人的条件相同。

此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4)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①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资质和条件的;

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③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④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⑤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

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

⑦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5)自营贷款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6)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贷款人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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