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一、福利的历史

2018年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经优化:如果2019年填报过的扣除信息在2020年没有变化则不再需要纳税人进行修改,之前已经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延长至2020年。

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发布。《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由此可见,该福利是不分区域全国统一实施的。

二、福利的逻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由此可见,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是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起到减轻工薪阶层金钱支出负担的。

三、福利的具体内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相关材料需要留存5年以上以备税务局抽查。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1.扣除标准:每个3岁以下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扣除条件: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

3.扣除主体: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婴幼儿的法定监护人。

4.扣除方: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子女教育

1.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2.扣除条件:子女年满3周岁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

3.扣除时限:

(1)学前教育,为子女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

4.扣除方: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签证等备查。

(三)本人继续教育

1.学历继续教育

(1)扣除标准: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扣除条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3)扣除时限: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4)扣除方: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或选择由本人扣除。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1)扣除标准:当年3600元定额扣除;

(2)扣除条件:取得相关证书;

(3)扣除时限: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4)扣除方:纳税人本人

(四)住房贷款利息

1.扣除标准: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2.扣除条件: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共同购买中国境内住房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3.扣除方: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婚前分别买房发生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另一方不能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五)住房租金

1.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每月1500元;

(2)除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2.扣除条件: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且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

3.扣除期限:租金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结束的当月。

4.扣除方: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六)赡养老人

1.扣除标准:

(1)独生子女每月3000元定额扣除

(2)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3000元的额度(每人每月最多扣除不得超过1500元)

2.扣除条件: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老人,不能是配偶的父母(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扣除主体:

(1)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的,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扣除时限: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5.扣除方: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七)大病医疗(有这项的一定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1.扣除标准:个人自付超过15000元的部分允许扣除,最高限额80000元。

2.扣除条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已经开启每年度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查询功能。纳税人可便捷查询自己和家人大病可扣除费用和年度医疗费用明细。

3.扣除时限:医保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按照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规定,一般往年发生的大病医药费用,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因此,需要在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来补充享受扣除。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4.扣除方:

(1)纳税人本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四、福利实现渠道

个人所得税APP,苹果和安卓均提供下载渠道,app中有专门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例如: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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