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军工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和优化措施


自2025年5月7日印巴冲突升级以来,A股国防军工板块迅速反应,中航成飞、航天长峰、晨曦航空等涉及军贸业务的个股领涨。巴基斯坦在冲突中使用中国制造的歼-10CE战斗机、SH-15卡车炮等装备击落印度战机,直接验证了中国军工产品的实战能力,刺激市场对军贸出口和销售的关注。


截至2025年5月,A股军工行业上市公司约160-237家(统计口径不同导致差异),其中核心军工企业约160家(包括十大军工集团下属企业和民参军龙头),占A股总数3%左右;广义“大军工”涵盖军民两用、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领域,总数达237家,占比A股4.43%。军工板块总市值约2.6-3.2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2.67%-3.5%。


笔者以军工龙头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披露信息,分析军品销售的税收政策、优惠情形及优化建议,便于相关企业更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规避风险。


本文将分成上下两篇,上篇解析军工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核心优惠政策,聚焦“带税采购”背景下的定价重构与区域政策叠加逻辑;下篇将探讨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运用,从各个维度破解动态政策适配与风控难题。


一、军工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终止


2021年9月1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7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终止,军品改为带税采购。2022年1月起签订的军品订购及维修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带税采购”表明,军品增值税政策改革后,原则上将由客户支付增值税,对大部分企业盈利能力不会带来系统性的冲击。


而在2022年以前(包括以后还在执行的2022年之前签订的合同),对自产并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军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军品销售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但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号)等文件规定,包括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合同清单等。


比如航天科技(000901)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财税字[1994]011号文规定,本公司的部分军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于2022年之前签订的合同。


2.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增值税征收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一条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法规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法规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三)款规定,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3.军品出口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比如中船防务(600685)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出口收入:本集团为生产经营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船舶产品退税率为13%,钢结构产品退税率为9%。


比如航发动力(600893)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商泰公司、西罗公司、黎明公司、黎阳动力、南方公司的外贸转包产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适用增值税的“免、抵、退”方法,免征增值税。


同时还披露,莱特公司、西涡公司属于出口加工区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凡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


4.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比如航发动力(600893)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黎阳动力、贵动公司、贵阳精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免征增值税。


5.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比如航天科技(000901)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财税[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公司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类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务院于2011年1月28日下发国发[2011]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及2011年10月13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本公司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类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比如航发动力(600893)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6.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


比如航发动力(600893)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如国科军工(688543)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公司及子公司享受前述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7.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比如,2024年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中提到,2022年,昌飞集团按规定办理了特定领域相关的,以前年度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补充认证和期末留抵退税。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次评估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测算中考虑了上述已退税进项的增值税进项退税对附加税的抵减。


(二)消费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二条规定: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应税产品,无论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应按法规征收消费税。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量军工企业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比如航发动力(600893)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莱特公司、商泰公司、安泰叶片、西罗公司、西涡公司、贵阳精铸依据《财务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适用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本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纳睿雷达(688522)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于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344009359),有效期三年。因此,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如中无人机(688297)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符合“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同意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如纳睿雷达(688522)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珠海纳睿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肥纳睿达科技有限公司可享受该税收优惠。


4.研发费100%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四)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23号)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税字[1987]32号《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的规定,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根据财税[1995]27号《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军品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


如国科军工(688543)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083号)中“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民营产品的,依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营产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本公司及子公司符合条件的用于生产军工产品的工厂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依据财政部《关于军队房产免征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2号)中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规定,本公司及子公司符合条件的用于生产军工产品的房产,免缴房产税。


如航发动力(600893)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本公司、黎明公司、黎阳动力、南方公司、贵动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7号)规定,免征军品部分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资源税、契税等优惠政策


印花税优惠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规定:“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资源税优惠方面,军队、军工系统企业开采或生产的资源税应税产品,无论是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要按法规征收资源税。


契税优惠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车船税优惠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优惠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五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笔者以军工龙头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披露信息,分析军品销售的税收政策、优惠情形及优化建议,便于相关企业更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规避风险。上篇文章《兰迪军工丨上市军工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和优化措施(上)》解析了军工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核心优惠政策,聚焦“带税采购”背景下的定价重构与区域政策叠加逻辑。本篇将探讨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运用,从各个维度破解动态政策适配与风控难题。


二、军工企业税收优惠优化措施


2022年实施军品含税采购后,对军工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考虑各个环节的税负,尤其是在增值税方面,需要高度关注军品原材料在采购、研制、生产各个环节对进项税和销项税的管控,促进成本税负控制在设计、试验、批产等各个环节的渗透。军工企业需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维度重构税务管理体系,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运用,可有效对冲税负波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精细化应用


1.采购成本重新评估


2022年增值税免税终止后,企业税负可能增加,需重新评估采购成本及合同定价。


含税采购模式下,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计入合同价款,企业营业收入将下降(例如原100万元免税收入改为含税价113万元,收入调整为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企业需承担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负率增加约1.3%-1.5%。


2.定价策略嵌入税收优惠逻辑


在合同谈判中明确“含税价+附加税费补偿”条款,例如:将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约12%)纳入定价基数,通过提高含税销售额覆盖附加成本(如原不含税价100万元,调整为含税价113万元+附加税费1.56万元,确保实际收入不下降)。


3.进项税额抵扣最大化


集中采购与供应商筛选:优先选择高税率(13%)供应商,通过规模化采购提升进项税抵扣比例。例如,某企业年采购额5亿元,若全部选择13%税率供应商,可较选择3%小规模纳税人多抵扣进项税约4854万元[5亿×(13%-3%)/1.13]。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具体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的增值税额退税。


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4)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需注意,以上留抵退税一般都要求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等要求,即企业要维持较好的信用等级和良好经营记录。


5.在收并购中考虑增值税改革的影响


在涉及军工企业收并购时也应关注带税采购的影响,比如,2024年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中提到,2022年末,哈飞集团应交税费较2021年末大幅增加,主要系国家税费改革,哈飞集团2022年新签署的项目合同开始计征增值税。2022年12月、2023年、2024年,昌飞集团仍有部分收入为2022年签署的特定领域相关的合同,计算销项税时按扣除该部分的应税收入进行测算。特定产品销售增值税政策变化的风险中提到,标的公司从事多款直升机及相关部件的研制、生产、销售业务。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部分特定产品存量销售合同按原有规定享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2022年起,新签订的特定产品销售合同不再享有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尽管后续特定产品定价将考虑上述政策变动影响,但仍存在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全面享受


含税采购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有限,企业所得税不受含税采购政策直接影响,但增值税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会增加成本,间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深度落地


加计比例最大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例如,年研发投入1亿元的企业,最高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2亿元,按25%税率计算,可节税2500万元。


此外,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具体实务操作上需注意,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需建立研发项目台账,分类归集直接材料、人工等费用,确保加计扣除合规性。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需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协同维持和优化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几个重要指标需注意,至少需满足:


  • 近三年研发费用占比≥5%(销售收入≤5000万元),或≥4%(5000万元<销售收入≤2亿元),或≥3%(销售收入>2亿元);


  •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60%;


  • 科技人员占比≥10%……


例如,某企业于2023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享受相关优惠的条件,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当年减免所得税额350万元(3500x10%),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25万元(3500x25%-350)。


如考虑税惠叠加效应,若同时满足研发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亿元研发费用可合计抵减应纳税所得额2亿元,节税效应从2500万元(25%税率)降至1500万元(15%税率),节税效率提升40%。


但需注意,如果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没有按照政策要求维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科技人员占比和研发费用占比等指标,出现申报期指标与有效期指标差异较大的情况,很有可能被监管部门发现并进行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被取消高新身份,有可能会被追缴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的维持,需要财务部门、研发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法务部门等诸多部门的共同努力。


(三)发票与合同管理的税收优惠衔接


1.合同条款的税惠前置设计


明确价税分离与优惠条款。合同中需单独列示“不含税价+增值税”,例如:“合同总价113万元,其中不含税价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税率13%)”,避免后续定价争议。


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拆分签订“军品研发主合同+技术服务子合同”,其中技术服务合同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可申请免征增值税。


资质备案与免税程序固化。涉及军品免税的合同,需在签订后30日内通过国防科工局完成备案,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军品免征增值税备案表》,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2.发票管理的风险与优惠平衡


军用业务发票开具规范。向军队销售军品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误开专用发票需在当月追回并重新开具,否则丧失免税资格。


做好发票合规性审核。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避免取得虚开发票导致进项税转出风险。因军品修理任务涉密,增值税发票开具系统与互联网连接,修理项目明细、舷号、修期等很多涉密信息会上传到互联网,需注意防止泄密风险。


民用业务需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确保下游企业抵扣链条完整,同时避免军用、民用发票混用导致的税务稽查风险。


享受增值免税的四技合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分别保管,以便于日后纳税申报统计和计算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综合管理和后勤保障等不能准确计入所属项目需要分摊的合同也应分类保管。合同文本及登记机构签发的其他证明性材料作为税务留存备查资料自行保管。


进项发票分类抵扣策略。对兼营军用与民用业务的企业,若无法划分进项税,需按“军用收入占比”计算不得抵扣金额【公式:不得抵扣进项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军用收入÷全部收入)】。建议通过独立核算部门、分账套管理等方式,精准区分应税与免税业务进项税。


(四)区域性税收优惠灵活布局


1.西部大开发政策延伸


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可在重庆、西安等西部园区设立研发中心或生产基地,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另外可叠加地方财政返还(最高返还地方留存部分的90%,即增值税35%、企业所得税28%)。


2.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20〕38号文,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于以上优惠政策,相应企业可考虑在新片区设立相应企业,集聚重点产业、协同发展。


3.海南自贸港政策应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4号),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基于以上优惠政策,军贸出口业务、高端装备研发等环节,可在海南设立军民融合业务子公司,通过海南平台实现税负优化。


三、总结建议


在军品含税采购改革背景下,军工企业需通过系统化税收规划应对税负变化。以下从全流程管理体系构建、业财深度融合、人才队伍建设三方面提出整合方案,助力企业实现税负优化与竞争力提升。


(一)构建全流程税务管理体系,强化政策落地效能


以税收优惠为核心,打造“前端介入-中端管控-后端优化”闭环管理模式,贯穿企业经营全流程。


前端嵌入税惠条款:财务部门深度参与合同谈判,将增值税附加补偿、技术合同免税等税收优惠条款前置,从源头保障企业税收权益。


中端落实精细管控:依托研发费用台账、发票分类管理等工具,确保研发加计扣除、进项税抵扣等优惠政策精准落地,规避税务风险。


后端动态优化税负:灵活运用留抵退税、区域税收优惠等政策,结合企业现金流状况动态调整税务策略。定期开展税收优惠健康检查,联合专业机构与税务机关协同沟通,保障政策适用合规性与时效性。


(二)深化业财融合,驱动税收规划协同增效


打破业财壁垒,通过制度保障、数据共享与联动分析,提升全员税收规划意识。


完善协同机制:建立跨部门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牵头、业务协同的责任分工,制定专项税收规划计划,整合企业资源推动执行。


统一数据标准:聚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关键政策,规范业财数据口径,财税人员深入业务前端,指导业务数据归集与成本分摊,优化管理流程。


建立联动分析机制:定期召开成本例会,向业务人员解读税收成本动因,共同分析高税负环节优化方案,实现财税数据与业务决策的深度融合。


(三)壮大专业人才队伍,夯实税务规划基础


打造复合型人才梯队,满足企业税务管理升级需求。


提升财税人员综合能力:培养财税人员全面预算管理、税务规划等核算型硬实力,以及沟通协作、组织赋能等管理型软技能,支撑企业战略决策与风险管控。


强化专业培训赋能:每月邀请专家开展税收政策与筹划方法讲座,帮助业财人员更新知识体系,提升专业技能。


引进优质人才储备:吸纳税收筹划领域专业人才,填补团队能力短板,组建涵盖税务管理、风险诊断等职能的专业队伍,适应税务监管数字化转型趋势。


积极与外部税务专家及专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外部税务专家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与前沿的税收知识,能够为企业带来全新视角与专业见解。在复杂税务事项处理上,如跨境业务税收协定运用、特殊税务重组方案设计等,邀请专家参与研讨,制定最优方案。定期聘请专业税务机构对企业税务管理体系进行全面“体检”,评估潜在风险,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同时,借助专家力量开展内部培训,分享最新税收政策动态与筹划技巧,提升企业内部税务团队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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