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分开,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补偿金等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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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结婚嫁娶都是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很多新人是在入了洞房以后才能一睹另一半的真面目是常有的事。

到了父辈的时候,开始流行自由恋爱,最多也就是拉拉小手,在那个年代未婚生子,不止自己会身败名裂,连家人都会被连累;

而到了我们这个时代,婚前同居;未婚生子;奉子成婚好像就不再是什么难以启齿的事了。

婚前同居可以让两个人的关系变得更加亲密,在互相了解对方以后还能够坚定共同长久走下去的信心,但是也能让一部分人在相处中因为无法忍受对方的缺点,或者是感情变淡了,不爱了等各种原因最终选择了分道扬镳。

在离婚官司中,最常见的一类就是还没有办理结婚证,同居以后,女方怀孕生了孩子,而后又因为各种原因,最终导致了两个人分开。

而这种没有结婚证,法律不认可双方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问题和补偿金等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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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黄小姐与吴先生相识以后一见如故,便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

在二人同居期间黄小姐意外怀孕,但就在黄小姐生产之前,两个人因为双方之间矛盾的不可调和,选择分开并且结束同居关系。

后来吴先生向黄小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认黄小姐所怀的是自己的孩子,同时还承诺将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岁成年为止,并在两年内补偿黄小姐40万元和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

孩子出生后,一直由黄小姐抚养,黄小姐的父母也一同帮忙照顾孩子;在孩子出生后的前两年,吴先生还会偶尔的探视孩子和按时支付每个月的抚养费。

但是到了第三年便开始不再按时支付抚养费了,并且两年时间过去了,吴先生也并未依照《保证书》中所约定的,支付黄小姐40万元和一套120平方米住房的补偿。

因此,黄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先生支付抚养费,并且按照《保证书》的约定,向自己补偿40万元和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

而此时吴先生却提出自己具有抚养能力,孩子应当由自己来进行抚养;并且主张自己是因为受到了胁迫才出具的《保证书》。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吴先生主张自己具有抚养能力,但是考虑到孩子年龄比较小,并且出生后一直是同黄小姐及黄小姐的父母共同生活,而吴先生工作繁忙并且已经有了妻子。

经过综合考量,法院判决孩子理应由黄小姐直接抚养,吴先生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同时,结合黄小姐居住当地的生活水平,法院判决吴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并且要求吴先生应该于每月的10日前将该抚养费支付到黄小姐指定的账户内。

其次,由于吴先生主张自己是由于受到了胁迫才出具的《保证书》,因此不认可其中的内容。

同时黄小姐又未能提出可靠的证据来证明该《保证书》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法院最终并未支持黄小姐要求吴先生支付40万元补偿金和一套房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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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例给大家的建议是:

对于本案中的《保证书》原则上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吴先生提出自己是被胁迫才出具的《保证书》,而黄小姐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内容的合法性。

由此可见,如使《保证书》更具有证明效力,最好有其他证据佐证,比如以经过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等资料予以佐证。

这样的话,才有可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因此,建议在起草和签署《保证书》时最好全程进行录音录像,显示书写人并未受到胁迫。

同时《保证书》的内容最好全部手写,这样的话在遇到诉讼时,也能为自己提供更多的有利证据。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发[1993]30号)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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