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儿童节,人们往往会带着孩子到大大小小的公园游玩。然而,个别公园、游乐园安全意识不够,相关设施设备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加之部分游客也比较粗心,往往会引发一些事故,乐极生悲,造成人身伤害。那么,发生在公园里的伤害究竟应当由谁买单呢?笔者结合下列案例简要分析。
公园未尽职责应担赔偿责任
一家公园里面有一座小山,距离右侧出口约100米处有一根公园自设的电话线杆,其中一条电话线不知何种原因掉下半个多月,但公园管理处一直没有处理。2014年11月1日晚8时许,当邹晓玲从左侧入口上山,经右侧出口下山时,因天黑加之路灯昏暗而未能发现电话线,导致被绊倒摔伤,虽花去16万余元医疗费用,但还因“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而落下九级伤残。而面对邹晓玲的索赔,公园却一再拒绝,理由是损害直接来源于邹晓玲自己没能留意现场环境,如果稍加注意便不会导致如此后果。
点评
公园管理处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园属于公共场所,公园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理应承担确保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其在自设的电话线掉落达半个多月、路灯昏暗、每天甚至时常都有游客经过的情况下,却未加处理,明显是对可能造成的损害听之任之,即不仅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还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遭遇游客挤踩
责任应当分担
2015年1月1日,因为元旦放假,一家位于城区的公园又一次迎来了客游高峰,但公园管理处并没有组织人员加以安全维护和疏导。约10时30分,当黄文兰途经两边均为石壁的狭窄通道时,被一名游客挤倒在地,随即又被接踵而至的两名游客踩伤,不仅花去11万余元医疗费用,还由于“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落下十级伤残。黄文兰曾要求三名游客赔偿,三名游客表示拥挤源于公园管理处未加疏导,而让黄文兰去找公园管理处索要。可公园管理处认为损害直接来自三名游客,理当与其无关。
点评
三名游客和公园管理处应分担损失,其中公园管理处约应承担20%。《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内,“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虽然黄文兰所受伤害与三名游客存在密切关联,他们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但公园管理处明知游客甚多,却没有进行安全维护和疏导,明显属于未在可以预见危险的合理范围内承担告知、提示和安全管理义务,将可能威胁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至最低,即未尽安全保障责任。
己方甘冒风险
只能自食其果
2015年2月3日,一处公园的人工湖里浮起了一具只穿着短裤的男性尸体。经查对死者留在湖边衣服上的身份证,确定其为李某。监控录像回放显示:当天早晨7时41分,途经人工湖的李某,虽然看了看湖边竖立的“湖水很深,环境复杂,严禁下水”的牌子,但四下观望,见四周无人后,还是脱下衣服,翻越不锈钢栏杆,跳入水中游泳。由于刚跑完步和下水太急,李某很快出现抽筋症状,并最终没入三米多深的水中。事后,李某家属以公园管理处没能及时制止、及时施救为由,向公园管理处索要赔偿。公园管理处则以李某系违规下水拒绝。
点评
李某只能自食其果。这里涉及到自甘冒险问题,指的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损害发生的危险,而又心甘情愿地冒着损害发生的危险我行我素,以至于发生损害的结果。属于自甘冒险的,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的行为已具备对应要件:一方面,在公园管理处已设立不锈钢栏杆、竖牌警示,甚至明确表示“严禁下水”,而李某已经阅读的情况下,无疑应当预见对应的风险;另一方面,李某明知而违反规定,自然属于心甘情愿地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自身死亡。其亲属也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公园管理处索要赔偿。(程成)
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