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反杀案:赵某梅五年刑期解析

   长期遭受家暴,忍无可忍的赵某梅半夜将丈夫刘某某刺杀致死,为何夺走一条人命却能仅被判五年?


刘某某与赵某梅结婚十余载,常酒后施暴并威胁其家人阻止离婚。一次暴行后,负伤的赵某梅甚至被迫为刘某某按摩,终在深夜忍无可忍,持刀刺死刘某某。


我们不妨多花点时间来讨论本案几个关键问题。第一,反复遭受家暴,最终忍无可忍杀死丈夫的赵某梅,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梅采取极端手段将刘某某杀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梅为了抵抗家庭暴力,维护自身健康权与生命权,对其丈夫进行攻击而致其死亡,确实是在制止不法侵害。但是,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意味着,如果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结束,或者受害者在施暴者没有实施暴力的时候将其杀害,那么这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在赵某梅案中,她在丈夫刘某某已经停止施暴并处于睡熟状态,即失去了行为能力时,将其杀害,那么这一行为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为此时的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再具有紧迫性和现实危险性。其次,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过当的关键。如果赵某梅的反击行为超出了制止家暴的必要限度,例如使用了过度的暴力导致丈夫死亡,那么她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她遭受了长期的家暴,也不能将其行为视为正当防卫。


据此,赵某梅对其丈夫进行反击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不能够被认定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为何赵某梅夺走了一条人命却只被判了五年?


本案中,法院认定赵某梅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最终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具体来说,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打开人民法院案例库,可以看到吴谢宇弑母案中,当事人也是杀害了一位自己的亲人,被判了死刑,而同样杀死一人的赵某梅为何仅判了五年?首先,本案中,赵某梅在婚姻生活中长期遭受刘某某的严重家庭暴力,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且刘某某在案发当晚又无故对赵某梅进行长达近两个小时的殴打,导致其面部肿胀、耳部流血。因此,与吴谢宇案不同,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其次,赵某梅在激愤和恐惧的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为了摆脱家庭暴力,采取了极端手段将刘某某杀害,但仅捅刺了被害人一刀,并未继续实施加害行为,这表明其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再加上,赵某梅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最终,人民法院根据赵某梅的犯罪情节、手段及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等因素,依法认定赵某梅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并结合其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予以从宽处罚。


因此,本案中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节,基于自首、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等多重因素对赵某梅判处五年合理且合法。


第三,面对家庭暴力,除了以暴制暴,赵某梅究竟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才可以维护自身权益?


赵某梅因多次遭受暴力,已忍无可忍,但由于家人受威胁而无法离婚,在不知如何找到其他解决办法的情况下,才选择了用尖刀刺向了自己的枕边人。


如果赵某梅没有选择以暴制暴的极端方式,她完全有可能找到更为理性和有效的解决途径。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赵某梅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她本人、她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都有权利向加害人刘某某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进行投诉、反映或求助。这些组织在接收到赵某梅的投诉或反映后,应当立即采取行动,给予她必要的帮助,并努力制止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然而,如果赵某梅认为向这些组织投诉或反映的效果并不理想,或者家庭暴力行为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需要立即得到制止,那么她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这包括拘留和罚款。对于赵某梅所遭受的家暴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可以对施暴者刘某某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家暴行为存在加重情节,例如多次殴打、伤害赵某梅等,公安机关还可以依法对施暴者进行更严厉的处罚。此外,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赵某梅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法律措施可以为她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有效地防止施暴者继续对她进行伤害。


所以,赵某梅在面对家庭暴力时,有多种合法途径可供选择以维护自身权益,如向相关组织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而非采取以暴制暴的极端方式。


综合上述讨论,赵某梅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刘某某全体家属的谅解书,存在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我认为,法院判决赵某梅有期徒刑五年,适用法律、程序正确,也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与宽严相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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