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控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购买方。
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是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它是会计上的被购买方,这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
反向购买中,企业合并成本指法律上的子公司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的母公司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其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果。(子公司发行证券未实际发行)
反向购买后,母公司应编制合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合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合并前的账面金额进行确认、计量;
2.合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应当反映子公司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
3.合并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余额;
4.合并时,母公司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其在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并,合并成本高于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体现为商誉,小于的合并为当期损益;
5.合表的比较信息应当是子公司的比较信息;
6.合并时子公司未将全部股权转为母公司的,该部分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母公司的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