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某天上午,小林母亲突发哮喘,小林见状立即叫了网约车。20分钟后,网约车司机刘女士到达了指定地点。
当小林搀扶母亲上车时,司机刘女士发现小林母亲奄奄一息,害怕其猝死在自己车上,于是拒绝搭载小林及其母亲。
刘女士准备开车离开,小林强行阻止,争执中打碎了驾驶员车窗玻璃。刘女士要求小林赔偿,小林不同意并想离开,刘女士拦住小林,坚持要报警处理。
刘女士报警后警察来现场处理耽误了30分钟时间,随后小林的邻居驾驶车辆带着小林母亲去医院。到医院30分钟后,小林母亲不治身亡。
死亡医学证明上记载“死亡原因系猝死,死亡地点为送往医院途中”,后小林将其母亲火化,并未进行尸体检验,无从鉴定病人是否因延迟送医才导致去世。
但小林认为母亲死亡是因为网约车司机刘女士拒载,延误了治疗时间所致。因此,小林将司机刘女士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1.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刘女士生前患有哮喘,其家属应知晓该病症具有较强的危险性。
小林母亲在家中哮喘急性发作,小林应当首先呼叫120急救车而不是网约车。
网约车司机拒载后,小林仍可使用其他车辆或及时呼叫120送医,但其却与司机发生激烈争执延误其母亲的就医时间,使母亲在送医途中死亡。
刘女士作为网约车司机,在发现乘客中有人重病急需治疗情况下,竟以怕刘女士死在车上为由拒载,又在特殊情况下争执不下,延误小林母亲的救治时间,主观上存在过错。
虽然现有证据的确不能证明刘女士的行为与小林母亲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刘女士如及时将小林母亲送至医院,她就会多一分生还的可能。
故法院认定刘女士的行为与小林母亲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综合考虑后,酌情认定刘军丽对刘女士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总计613590元。
案件争议
有网友认为,网约车是有权利拒载乘客的。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根据国务院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但网约车等出租汽车不是。
所以除非接入网络的是传统出租车,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网约车确实是有权利拒载乘客。
但本案中,判决司机承担一部分责任是没问题的,因为她后面有阻碍病人送医的行为。
不过也有网友表示,小林作为在场家属,第一时间不打120,而是叫网约车司机,又在被拒载后砸人车窗玻璃,故意挑起争端,延误病人救治时间,实在理亏的很。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