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林与原房主老张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老张将自有房屋出售给小林。合同签订后小林马上就首付了房价的30%给老张,剩余款项打算贷款支付。但是,老张此后几天又将房屋以更高的价钱卖给了不知情的曹先生,并迅速办好了属于曹先生的房产证。那么这套房子到底归谁所有呢?小林怎么维权呢?
答:首先,这套房子归属已经办理房产证的、事先不知情的曹先生所有。原因是《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房屋归曹先生。
而先签合同的小林与老张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有效,但小林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不能根据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林可以依据该合同要求老张退款且赔偿自己的损失。依据:《民法典》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如老张有诈骗的意图、拒绝退款,小林亦可以考虑向公安部门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