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世纪的哲学研究
作为一个古老的学科,和很多其他学科一样,哲学的研究在20世纪仍然在不断扩展、深化,在这个过程中分化出了一些新的分支(如逻辑实证主义、科学哲学、存在主义等),也催生了很多重要的新观点,这些都表明哲学在20世纪仍充满着生机和活力,现代哲学也成为了一个范围广阔的领域;但是,这些多方面的新进展也导致了哲学领域的部分混乱性,因而,对20世纪的哲学研究做一些系统、深入的梳理和讨论,会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在本文里,我们准备就20世纪哲学的学术思想、一般特征等做些探讨,同时,我们也会加入自己的一些新看法。
(一)20世纪哲学的若干分支
与18、19世纪相比,20世纪的哲学流派当然要多出不少,如所熟知,18、19世纪时的哲学分支是比较少的,无论是德国哲学、英国哲学、法国哲学、美国哲学等都是这样,而20世纪的哲学则分支众多,学者辈出;因此,在本部分,我们准备首先对这些哲学流派进行一些分析、整理和讨论。
1弗雷格、怀特海、罗素等人的逻辑学研究。现代逻辑学的发展是一个很长而又比较复杂的过程,有很多学者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其中,作为数理逻辑的奠基人之一,弗雷格即做了很杰出的贡献。弗雷格研究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使用逻辑符号来定量化地研究很多逻辑问题,这就和不少学者的文字性研究很不一样;为了更好地认识弗雷格的研究特点,我们想讨论其中的一个问题,即“普遍性”的问题。
我们先给出一个判断:
| α Ф(α)
它就意味下面这样一个判断:无论将什么看作自变元,那个函数都是一个事实。
位于凹处左边的水平线是内容线,表示无论可能在α的位置上代入什么,Ф(α)是有效的;位于凹处右边的水平线是Ф(α)的内容线,这里必须认为在α的位置上代入确定的东西。
通过| α X(α)否定:无论可以在α的位置上代入什么,X(α)总是一个事实。以此绝不否定:可以给α一个意谓,使得X()是一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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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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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 X(α)
意谓不出现肯定 α X(α)并且否定A这种情况,但是以此绝不否定出现肯定X()并且否定A这种情况:因为正像我们上边看到的那样,可以肯定X()而否定
α X(α)。因此这里也不能在a的位置上代入任意的东西,同时又不损害这个判断的正确性。这说明为什么写有德文字母的凹处是必要的:它限制了通过这个字母表示的普遍性涉及的范围。
一个拉丁字母总以整个判断的内容作范围,而这无需用内容线的凹处表示。
一个拉丁字母可以总是由一个尚未在判断中出现的德文字母替代,这里凹处应该紧跟在判断杠之后。例如可以用
| α X(α)
替代
| X(a),
如果α仅在X(α)中自变元位置上出现。
同样很显然,如果A是一个表达式,其中a不出现,并且如果a在Ф(a)中仅处于自变元的位置上,那么从
| 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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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可以推出
| α Ф(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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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否定 α X(α),那就必然能够给a一个意谓,使得否定Ф(a)。因此如果会否定 α X(α)并且肯定A,那么必须能够给α一个意谓,使得会肯定A并且否定Ф(α)。
但是由于
| 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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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而不能这样做:因为这意谓,无论a可以是什么,都排除了否定Ф(a)并且肯定A这种情况。现在我们考察几个符号组合
| α X(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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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谓人们可以发现某种东西,譬如,使得否定X()。因此这可以译为:“存在一些东西,它们没有X这种性质。”
| α X(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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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义与此不同,它意谓:“无论α可以是什么,总能否定X(α)”,或者“不存在有X这种性质的东西”;或者,如果我们称有X这种性质的东西为一个X,那么它意谓“不存在X”。
| α P(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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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α)
指:“无论可以在α的位置上代入什么,都不出现必须否定 P(α)并且肯定X(α)这样的情况。”因此这里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对于可以给予α的一些意谓,肯定P(α) 并且肯定X(α),对于其他一些意谓,肯定P(α) 并且否定X(α),对于另外一些意谓,否定P(α) 并且否定X(α),这里可以译为:“如果某物有性质X,那么它也有性质P”,或者“每个X都是一个P”,或者“所有X都是P”。
这就是表达因果联系的方式。
| α P(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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ψ(α)
指:“不能给予这样α的所指,使得可以肯定P(α)和ψ(α)”。这可以译为:“凡有性质ψ的东西,没有性质P”,或者“没有ψ是一个P。”[1]
从这些引文我们容易看出,弗雷格的逻辑研究有很强的数理特征,都是通过逻辑符号来进行的,而且这些研究也比较系统、深入,这些都对后续的数理逻辑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怀特海在逻辑学领域也做了比较大的贡献;首先,通过仔细研读他的著述,我们能了解到,他有着很好的逻辑学功底,能进行很多复杂、困难的符号化证明,同时,《数学原理》的数学部分也是由他主要负责的。关于《数学原理》这部经典的逻辑学著作,由于它的篇幅非常长,因而,我们认为,能够真正读完、读懂这部著作的学者其实很少;例如,奎因、卡尔纳普等人虽然也经常讨论《数学原理》,但他们大概都只读懂了其中的一部分,而只有哥德尔等少数学者才真正读懂了这部著作。与此同时,对于怀特海的哲学研究来说,他的学术性、思想性则有所欠缺,例如,他对哲学领域的很多基本问题,如思维与存在、语言的指称、经验与理性的关系等,都不是很熟悉,而他的哲学研究处理的大概是一些边缘性、不太重要的问题。总之,怀特海的逻辑学、哲学研究比较广阔,也有着一定的价值。
罗素在逻辑学上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如摹状词理论等;为了了解他的逻辑学研究的基本特征,下面,我们想引用他的一段话:“假定我们已经知道在《数学原理》中列举的五个形式的演绎原则(倪可德已经将它们归约成一个,但是因为这一个命题很复杂,我们还是从五个命题开始)。这五个命题如下:
(1)‘p或p’蕴涵——即,如果p真或者p真,那么p真。
(2)q蕴涵‘p或q’——即,析取‘p或q’在p和q二者中有一为真时为真。
(3)‘p或q’蕴涵‘q或p’。假如在理论上我们有一个更完美的符号表示法,这个命题是不必要的。因为在析取的概念中并不涉及次序,所以‘p或q’和‘q或p’应该是等同的。但是因为在任何方便的形式中我们的符号都不可避免地引入一个次序,我们需要一个适当的假定以表明次序是无关的。
(4)假如或者p真或者‘q或r’真,那么或者q真或者‘p或r’真。(在这个命题中的置换增强了命题的演绎能力。)
(5)如果q蕴涵r,那么‘p或q’蕴涵‘p或r’。”[2]
在这段话里,罗素讨论的主要是演绎法的一些基本类型,从中可以看出,他能进行一定的符号推理,而且他的论述也有一定的系统性。另一方面,通过阅读罗素的一些数理性质的著作,我们亦可看出,罗素的逻辑学功底并不是太深,他能进行一定的符号推理,但并不能做出很复杂、深入的符号演算和证明,这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一个事实。总之,关于罗素的逻辑学研究,我们需要辩证地看待。
2奎因、卡尔纳普、艾耶尔等人的逻辑哲学和语言哲学。如所熟知,逻辑哲学和语言哲学构成了20世纪哲学的一大片区域,也出现了很多重要的学者(如奥斯汀等),在此,我们只准备讨论一下奎因、卡尔纳普和艾耶尔这三位代表性学者的相关学术研究。总的来看,奎因的逻辑哲学、语言哲学的研究范围很广,而且比较系统、深入,同时也有很好的原创性。关于他的语言研究,我们想先引用他的一段话:“我已论证了,我们能够有意义地在语句中使用单独词语而无需预先假设有这些语词所要命名的对象。我还论证了我们能够使用一般语词(例如谓词)而无需承认它们是抽象的东西的名字。我还论证了,我们可以认为一些话是有意义的、彼此同义或异义的,而无需默认有一个名曰意义的东西的领域。”[3] 在这段话里,奎因认为语言的逻辑性是由语言表达的实质所决定的,而与所采用的形式用法没有太大关系;从这段话里,我们可以看出,奎因的语言和逻辑研究是渗透在一起的,他用的是逻辑学的思维方式来考察语言的问题,这是奎因的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关于他的逻辑研究,下面的这段话是很有代表性的: “The operator may be read ‘the class of all objects x such that’. The class ---is definable, by description, as the class y to which any object x will belong if and only if ---; symbolically, (β)(α)((α∈β)≡Φ). Further the class {x} whose sole member is x, and the class {x, y} whose sole members are x and y, are definable thus: {α} for β (β=α) {α,β} for γ (γ=α) ∨(γ=β)..”[4]在此,奎因定义了一个新的逻辑符号——类,并且他使用了严格的逻辑符号来定义这个运算,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奎因的逻辑研究是通过符号性的推理来进行的,同时他的这些逻辑研究也有相当的原创性,有明确的思想实质。总之,奎因的逻辑哲学和语言哲学有着较高的原创性,同时也比较系统、丰富,因而,也值得我们的深入阅读和研究。
卡尔纳普的逻辑哲学、科学哲学的水平也比较高,他所讨论的问题范围也广泛、系统、深入,涉及到逻辑、认识论、科学哲学、语义学等很多方面,同时也有一定的原创性;为了更好地了解他的逻辑学功底,我们想先引用他的一段符号性的内容:“
a. +(1) pÉp∨q.
(2) qÉ p∨q.
(3) qÉ(pÉq).
(4) ~pÉ( pÉq).
b. +(1) p.qÉp.
(2) p.qÉq.
+c.
d. +(1) (p∨q). ~pÉq.
+(2) (p∨q). ~qÉp.
+(3) (pÉq). pÉq.
(4) pÉ[(pÉq) Éq].
(5) (pÉq).~qÉ~p.
e. + (1) (p≡q) É (pÉq).
+(2) (p≡q) É (qÉp).
(3) (p≡q) É (~pÉ~q).
(4) (p≡q) É (~qÉ~p).
(5) (p≡q).pÉq.
(6) (p≡q).qÉp.
(7) (p≡q). ~pÉ~q.
(8) (p≡q). ~qÉ~p.
f. (1) (pÉq) É(p∨rÉq∨r).
(2) (pÉq) É( p.rÉ q.r).
(3) (pÉ q) É[ (rÉ p)É(rÉ q)].
(4) (pÉ q) É[ (qÉ r)É(pÉ r)].
(5) (pÉ q).( p∨r) É q∨r.
+(6) (pÉ q). (qÉ r) É(pÉ r).
(7) (p≡q).(p≡r) É( q≡r).
(8) (p≡q).(q≡r) É( p≡r).
g. (1) (p≡q) É p∨r≡q∨r.
(2) (p≡q) É (p.r≡q.r).
(3) (p≡q) É[ (pÉ r)≡(qÉ r)].
(4) (p≡q) É[ (rÉ p)≡(rÉ q)].
(5) (p≡q) É[(p≡r)≡(q≡r)].
h. (1) (pÉ q). (rÉ s) É(p∨rÉ q∨s).
(2) (pÉ q). (rÉ s) . (p∨r) É q∨s.
i. (1) qÉ(p≡p.q).
(2) ~q É (p≡p∨q).”[5]
在这段符号推理里,卡尔纳普主要在讨论套套逻辑(tautologies)的问题,即无论命题p,q,r,s等是怎样的命题,上述推理总是成立的情况。通过这段引文,我们能明显地感受到卡尔纳普的逻辑学功底是比较深厚的,他能进行一些复杂、深入的推理,比上文罗素的逻辑推理要专业不少;如果我们对比卡尔纳普的《符号逻辑导论》和罗素的《数理哲学导论》这两部逻辑学著作,也可容易看出,卡尔纳普的逻辑学要比罗素更为专深。如果再和奎因做些对比,我们可以了解到,卡尔纳普主要关注的是逻辑哲学、科学哲学等,而对于语言哲学,他也是从逻辑的观点来进行研究,而并不像奎因那样注重语言内涵的实质分析(如翻译和意义的复杂关系),即他的语言哲学要比奎因差一些;另一方面,卡尔纳普的逻辑学、数理功底则比奎因好不少,他的符号推理要比奎因更加系统、深入,而且他对物理学(相对论)等科学知识也比奎因懂得更多;总之,这两个重要的哲学家的知识背景、研究风格等有着较大的差别。大体来说,卡尔纳普的逻辑哲学、科学哲学等也有很多有价值的地方。
艾耶尔的逻辑实证主义在20世纪的哲学界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他的哲学著作很多,质量也比较高,但是,作为一个总体特征,我们认为,艾耶尔在哲学上的原创性是不太足够的;例如,关于知识的性质,他曾写道: “Much the same applies to the cases where knowing is a matter of knowing how. Certainly, when people possess skills, even intellectual skills, like the ability to act or teach, they are not always consciously aware of the procedures which they follow. They use the appropriate means to attain their ends, but the fact that these means are appropriate may never be made explicit by them even to themselves. There are a great many things that people habitually do well, without remarking how they do them. In many cases they could not say how they did them if they tried. Nor does this mean that their performances are unintelligent.”[6] 艾耶尔在这里讨论的是知识的一般特征,他认为并不是只有明确意识到的东西才能称为知识,很多知识虽然没有被语言、意识等明确表达出来的,但也是智能性的,艾耶尔的这个看法当然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我们也能了解到,关于知识的特征这个哲学问题,它是一个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代起就被人反复讨论的基本问题,直到近代的笛卡尔、洛克、莱布尼茨等很多人也都讨论过这个问题,这其实已经是一个比较陈旧的问题,而艾耶尔似乎并没有增加多少本质性的新的认识。总之,艾耶尔的哲学注重讨论知识、经验、逻辑和语言等事物间广泛、复杂的相互联系,大体属于认识论的范畴,而对本体论问题不太感兴趣,这些都反映了英美哲学的一般特点;但是,就原创性来说,他要比奎因、卡尔纳普等人差一些。
3胡塞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的现象学、存在主义、解释学。总的来看,胡塞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的现象学、存在主义、解释学等在20世纪的哲学界也是重要的分支,而且也有比较高的学术价值。首先,对胡塞尔来说,他的现象学来源于他对科学知识的批判性反思,这和尼采等人的看法是一致的;他的理论体系的基本出发点是很清楚的,即他认为科学知识(如物理知识、生物知识等)是可以检验的对象,而在这些科学知识的背后,还有一种超越性的知识,即实际生活的知识,由于它们属于本体性的现象学的领域,因而要优于经验性的科学知识,所以更为重要,如他所说:“不管关于精神世界(因此不仅仅是关于自然)的客观科学的理念的实行或可实行性的情况怎样,客观性的这种理念都支配着近代实证科学的整个领域,并且一般来说,支配着‘科学’这个词的意义的语言用法。就这个概念是从伽利略的自然科学取来的这一点而言,这里已经预先包含有自然主义,以至于科学上‘真的’世界,客观的世界,总被预先认为就是在被扩展了的语义上的自然。生活世界这种主观的东西与‘客观的’世界,‘真的’世界之间的对比所显示出来的差别就在于,后者是一种理论的-逻辑的构成物,是原则上不能知觉的东西的,就其固有的自身存在而言原则上不能经验的东西的构成物;而生活世界中的主观的东西,整个说来,正是以其现实地可被经验到为特征的。”[7] 总之,胡塞尔的现象学强调的是对于生活世界这一现象学领域的重视,重点则在于对科学知识的经验性、客观性的反思,他认为过于强调科学知识的重要性会导致人们忽视生活世界领域里包含的广阔的经验;显然,胡塞尔的这些看法对于其后的海德格尔等人也有很大的启发,因为海德格尔的中心思想之一也是对于现代科学知识的反思。
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思想对20世纪的艺术、哲学等领域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关于存在主义所面对的基本问题,他曾写道:“而此在又总以这样或那样去存在的方式是我的此在。此在以何种方式向来我属,它无论如何总已决定好了。这个为它的存在而存在的存在者把它自己的存在作为它最本己的可能性来对之有所作为。此在总作为它的可能性来存在,它不仅只是把它的可能性作为现成的属性来‘有’它的可能性。因为此在本质上总是它的可能性,所以这个存在者可以在它的存在中‘选择’自己本身、获得自己本身;它也可以失去自身,或则说绝非获得自身而只是‘貌似’获得自身。只有当它就本质而言可能是本真的存在者时,也就是说,可能是拥有本己的存在者时,它才可能已经失去自身,它才可能还没有获得自身。”[8] 海德格尔这番话的意思还是很明确的,即他想探讨人作为一种存在者所可能有的各种生存方式,从而辨别出其中最好、最本真的类型,而对此他做了大量的分析。另一方面,海德格尔的哲学大体都以存在主义为中心,而很少涉及到认识论、历史、法律、政治、逻辑等其他方面,这也表明他的论述面并不够广,我想这一点也是不难了解的。
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也有着丰富、深刻的内涵,他的解释学注重于对传统事物的继承,但是他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用对话、想象等方式来主动、批判性地对待这些流传下来的东西,应保持开放的心态;作为对他的解释学基本理念的一个比较好的说明,他曾说道:“不仅历史的流传物和自然的生活秩序构成了我们作为人而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的统一,——而且我们怎样彼此经验的方式,我们怎样经验历史流传物的方式,我们怎样经验我们存在和我们世界的自然给予性的方式,也构成了一个真正的诠释学宇宙,在此宇宙中我们不像是被封闭在一个无法攀越的栅栏中,而是开放地面对这个宇宙。”“对精神科学中属真理事物的思考,一定不能离开它承认其制约性的传统而进行反思。因此,这种思考必须为自己的活动方式提出这样的要求,即尽其可能地去把握历史的自我透明性(Selbstdurchsichtigkeit)。为了比现代科学的认识概念更好地对理解宇宙加以理解,它必须对它所使用的概念找寻一种新的关系。这种思考必将意识到,它自身的理解和解释决不是一种依据与原则而来的构想,而是远久流传下来的事件的继续塑造。因此这种思考不会全盘照收其所使用的概念,而是收取从其概念的原始意义内涵中所流传给它的东西。”[9] 在这段话里,伽达默尔对待传统、诠释学的看法是很清楚的,即他认为我们都生活在流传下来的悠久传统中,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地全盘接受传统的内容,而应该批判性地、开放地继承它们,这样才能吸收其中的精华和精神实质。运用这一解释学的基本观点,伽达默尔对科学、哲学、艺术等很多事物都做了广泛、深刻的探讨,并且也有很大的启发性。
4萨特、梅洛庞蒂等人的法国哲学。如所周知,法国哲学受到了德国哲学的很大影响,而与英美哲学在风格上有很大的区别,例如,很少有法国哲学家讨论逻辑、语言、科学等认识论的问题,而法国哲学与艺术、文学等方面的关联性要更高;在此,我们准备以萨特和梅洛庞蒂两人为例,讨论一下20世纪的法国哲学的一般风格和学术意义。萨特的存在主义思想对20世纪的政治、文学、哲学等领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是我们都知道的一件事,但是,和海德格尔等人相比,他的思想的学术性要差一些,例如,他曾写道:“如果现象的存在不转化为存在的现象,而我们又只有通过考察这种存在的现象才能对存在说点什么,那么,首先就应该建立那种使存在的现象和现象的存在统一的确定关系。如果我们考虑到,以上所说的一切都直接受到对存在的现象的揭示性的直观的启示,建立二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可能就容易得多了。倘若不把存在看成揭示的条件,而是把存在看成能以概念来确定的显现,我们一开始就懂得了,单靠认识不能为存在提供理由,就是说,现象的存在不能还原为存在的现象。总之,在安瑟伦和笛卡尔所谓本体论证明意义上存在的现象才是‘本体论的’。它是对存在的呼唤。作为一种现象,它要求一种超现象的基础。存在的现象要求存在的超现象性。”[10] 在这段话里,萨特在讨论存在的本质的问题,他认为只靠静观的认识不能为存在提供理由,存在还需要有一种超现象的基础,即存在者的行动,他认为只有靠人的主动行动个体才能获得本质性的生存方式,在此,萨特所表达的观点是比较清楚的。但是,从这段话里我们也能看出,和海德格尔的思想相比,萨特在用词的思辨性、思想的逻辑性、学术深度等方面要逊色不少,即萨特思想的学术性、专业性是不太足够的。
梅洛庞蒂的现象学在法国哲学界也有一定的影响,他的现象学研究有一定的学术基础,涉及的方面比较广泛,但在思想深度上也有所不足;例如,他曾写道:“感觉的概念一旦被引入,就会歪曲关于知觉的分析。我们曾经说过,在‘背景’上的一个图形已经包含比目前已知的性质更多的东西。图形有不‘属于’‘背景’且‘突出’在背景上的‘轮廓’,图形是‘稳定的’,具有‘密集的’颜色,而背景是无边界的,没有分明的颜色,它在图形下面‘延伸’。因此,整体的各个部分——比如,是接近背景的图形部分——除了有一种颜色和一些性质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意义。”[11] 梅洛庞蒂的这段话在讨论感觉、知觉的问题,这并不是一个很新鲜的哲学问题,已经有很多哲学家讨论过这个问题,而且,我们亦可看出,与18世纪时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1781年)和19世纪时威廉·詹姆斯的《心理学原理》(1890年)等著作相比,梅洛庞蒂的有关思想不仅没有多少进步,反而倒退了不少。总之,关于梅洛庞蒂的哲学研究,我们认为它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也不应被高估。
5波普尔、库恩、拉卡托斯等人的科学哲学。波普尔等人的科学哲学在20世纪的科学界、哲学界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当然,从实际情况来看,他们对哲学界的影响要比对科学界更大一些。首先,对于波普尔来说,他的著述范围要比库恩等人广很多,而且也比较系统、条理,作为一个例子,关于科学理论所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他曾说道:“为了把这个思想说得稍微确切一些,我们可以区别我们的经验理论系统必须满足的三个要求。第一,它必须是综合的,这样它能表示一个不矛盾的可能的世界。第二,它必须满足划界标准,就是说,它必须不是形而上学的,而必须表示一个可能的经验世界。第三,作为表示我们的经验世界的系统,它必须以某种方式和其他这类系统区别开来。”[12] 在这段话里,波普尔认为科学理论应当是综合性的,应是人类思想建构的产物,但是它又必须和经验的领域契合,必须具备客观检验性,因此,只有把人类思想的主动性、建构性和客观经验的检验性二者结合起来,我们才能得到一个好的科学理论,波普尔的这个看法是比较深刻的。当然,波普尔的科学哲学的内容非常复杂,涉及到概率、量子论、相对论、语言、归纳等很多不同的问题,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而这些思想也有比较高的学术价值。
关于库恩、拉卡托斯等人的科学哲学,他们的著作也都有着实质内涵,而且有比较好的学术根底,虽然它们对职业科学家的影响比较小,但也扩展、深化了人类思想的范围,因而,有着一定的学术意义。大体来说,科学哲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文科界,如它们对思想史、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文科领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对科学界的实际影响则比较小;这个基本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下文我们将会讨论这个问题的成因。
最后,我们也想讨论一下科学哲学和逻辑哲学间的相互关系这个比较有趣的问题;如果以具体的哲学家来说,卡尔纳普对科学哲学和逻辑哲学都很感兴趣,而波普尔则主要对科学哲学感兴趣,对逻辑哲学并不是很精通,奎因对逻辑哲学很了解,而对科学哲学则不太了解;总之,从这些哲学家身上,我们可以了解到,科学哲学和逻辑哲学有一部分重叠的地方,但也有很多自己独有的特点。大体来说,逻辑哲学更关注的是逻辑的符号演算、语言的逻辑形式等问题,而科学哲学关注的范围要更广一些,它关注科学知识的发展特点、理论基础、哲学意义等方面;总之,这两个不同的领域都比较广阔,也有着自身的学术特点和内在价值。
6政治哲学、伦理哲学。自古希腊时代起,政治哲学和伦理哲学就一直是哲学的核心部分之一,如亚里士多德就有《政治学》和《尼各马可伦理学》这两部名著;而在20世纪,政治哲学、伦理哲学的研究仍然很活跃,也出现了很多重要的学者,如查尔斯·泰勒、德沃金、罗尔斯、诺齐克、以赛亚·伯林等。政治哲学、伦理哲学等和哲学的其他部门自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关于法哲学的基本特点,德沃金曾写道:“法律的一般理论与哲学的其他部门之间同样也有诸多联系。规范理论将根植于更为一般的政治与道德哲学之中,这一政治与道德哲学反过来又有赖于关于人性或道德目标的哲学理论。概念性部分则运用语言哲学,并由此运用逻辑学和形而上学。例如,法律的命题意味着什么,它们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与哲学逻辑中很难而且很有争议的问题又直接联系着。所以,一个法律的一般理论总是从哲学问题的这一个或那一个有争议的立场开始,而这些哲学问题并不具有明显的法律性质。”[13] 德沃金的这番话对于法哲学的理论特征作了很好的说明,我们也可就此了解到,法律等事物需要以哲学作为基础。
当然,当人们提到查尔斯·泰勒或者德沃金等人时,人们通常会认为他们主要是政治学家,而并不是哲学家,这也是一个有趣的事实。其中的原因在于,在20世纪的现代阶段,和哲学一样,政治学已经是一个很广阔的研究领域,或者说,与古希腊时代不同,现代的政治学已经脱离了哲学的范围,成为了一个独立的领域,这大概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一个事实。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法学这一领域,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法律只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如柏拉图写过《法律篇》等名作,西塞罗也写过《国家篇 法律篇》等名著,即当时的法律研究往往处在哲学的范畴内,而到现代阶段,法学已经脱离了哲学,成为了一个独立的学科,并且也出现了很多的职业法学家等;显然,这和政治哲学的情况是很相近的。总之,当我们考察政治哲学、伦理哲学的发展状况时,我们也需要注意政治学等学科的基本属性在现代阶段和古代阶段的差异。
(二)现代哲学和自然科学的联系
如人们的普遍常识,哲学和自然科学一直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与哲学关系最为密切的科学学科大概是数学、物理学和生物学这三个领域;但是,和18、19世纪不同,在20世纪,哲学和自然科学的关系发生了一些本质性的变化,下面我们即想分析一下20世纪的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复杂关联。
1哲学的科学背景。在17、18世纪时,哲学和科学之间的联系是非常直接而密切的,如笛卡尔(1596-1650),莱布尼茨(1646-1716)等人既是重要的哲学家又是重要的数学家,而到了20世纪,类似这样的人物已经不存在了。这一现象背后的基本原因是简单的,即在过去的三、四个世纪里,虽然哲学的深度和广度并没有增加多少,但科学的广度却大大扩展了,深度也加深了很多;我们可以大致认为,19世纪时科学的范围已经是17、18世纪时期的两倍以上,而20世纪的科学知识比19世纪又扩展了两倍以上,这直接导致科学研究变得越来越专深和困难,因而,哲学家要精通现代科学也变得愈发困难。
作为对上述现象的一个具体说明,我们想举一个适当的例子,即数学家勒雷的工作。作为一个伟大的数学家,勒雷在拓扑学和偏微分方程等领域做了很多深刻的工作,其中包括:1934年,勒雷和绍德尔合作将布劳威尔不动点定义及其映射度理论推广到了巴拿赫空间形成了拓扑度理论,并建立了勒雷-绍德尔原理;通过这一工具,用映射度估计全连续算子所具有的固定点,可以得到某些复杂的高阶偏微分方程的解,现已成为研究非线性偏微分方程的标准工具。1945年,勒雷为了把连续映射的局部性质和全局的上同调联系起来,首先引入了层和以层为系数的上同调群的概念,后经韦伊、嘉当和塞尔等人的改进,成为了处理复空间的最有效的方法。1946年,为了研究纤维从的同伦论的需要,勒雷引入了局部紧空间和具有紧支撑的上同调连续映射的谱序列,即勒雷谱序列,并用以计算纤维空间的同调,得到了深刻的结果。1957-1964年间,勒雷对强双曲型算子进行了一系列研究,把F·约翰的方法推广到了强双曲型算子。总的来看,勒雷对边值问题、不动点理论、双曲型偏微分方程组和拉格朗日分析等方面都有重要贡献。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勒雷的数学工作很深刻和广泛,而且即使对于职业数学家来说,要搞懂他的有关研究也非常困难,而对于哲学家来说,要搞懂他的工作就几乎不可能了;总之,数学家们为了搞懂类似勒雷等人的工作已经竭尽全力,实在没有余力再去钻研现代哲学的很多艰涩知识。概括而言,哲学和现代科学相脱离这个现象并不是偶然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科学正在变得愈益广博和高深。当然,另一方面,由于有卡尔纳普、波普尔、莱辛巴哈等一些科学哲学家的存在,现代科学的大量研究成果对哲学的直接影响虽然在减弱,但是,它们对哲学的间接影响仍然是非常广泛而强烈的。
2数学和逻辑学的区别。如上文所述,一部分哲学家很热衷于研究逻辑学,同时数理逻辑和逻辑思维方式的广泛运用也是20世纪哲学的一个基本特征;但是,从数学的角度来看,逻辑学只是数学里一个比较偏的分支,无论深度还是广度它和分析、代数、几何、拓扑等这些主要的数学分支都难以相提并论。在此,我们可以以一些具体的逻辑学家为例做些说明:图灵是一个很好的逻辑学家,但不能说水平太高,哥德尔的学术成就比图灵高一些,但也不能说是很伟大的数学家,即这些重要的逻辑学家的学术贡献和庞加莱、外尔、阿达马等数学家有相当的差距。总之,逻辑学和其他的数学分支相比是比较浅的一个领域,而且也比较窄,我觉得了解这个基本事实对于哲学家们来说是有意义的。
3关于现代哲学家们的科学功底。现代哲学著作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很多作品都是文字性的;例如,当我们看到胡塞尔的《逻辑研究》的书名时,大概会认为里面应该有不少符号性的东西,但当我们浏览全书的内容以后,即能看出,整部著作里几乎没有多少符号推理;例如,胡塞尔曾说:“我们到此为止所阐述的纯粹逻辑学概念包含着一个理论上封闭的问题范围,这些问题与理论的观念有本质的关系。只要任何一门科学都不可能不具有那些出于根据的解释,即不可能不具有理论,那么纯粹逻辑学就普遍地包含着一般科学可能性的观念条件。但另一方面要注意,如此理解的纯粹逻辑学决不因此而将一般经验科学的观念条件作为特殊事例包含在自身之中。”[14] 胡塞尔在这里讨论的是逻辑学概念的本质,当然,他的这番话是很有道理的,但并不是符号性的。艾耶尔的情况也比较类似,例如,当我们看到《知识问题》的书名时,往往会以为里面会有一些符号性的内容,但这本书其实也几乎都是文字性的。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胡塞尔有着一定的科学功底,他在维也纳大学于1883年获得了数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是“微积分的变分理论”,但是,他的著作里的数理内容并不是太多。
在此,我们也想考察一下其他哲学家的科学功底的情况。对于卡尔纳普来说,虽然他研究过相对论,并且写过《物理学的哲学基础》(1966年)这一著作,但是他其实搞不懂广义相对论的大部分内容,因为广义相对论是以黎曼几何为基础的,而卡尔纳普并不很了解黎曼几何。罗素的情况大体也是这样,例如,在《物的分析》一书里,他讨论过物理学的很多内容,如第四章的“量子理论”,第六章的“广义相对论”,第十章的“外尔的理论”等,但是他对这些物理理论的理解其实都很肤浅,只是有一个很笼统的印象,例如,他曾写道:“像相对论一样,黎曼的工作及法拉第和麦克斯韦的工作都是在阐发这样的观点,即把物理世界视作一种连续介质的观点;从最早的时候起,这种观点就同原子观争夺控制权。”[15] 实际上,对于这段话里涉及到的数学、物理知识,如黎曼几何、麦克斯韦的电磁理论等,罗素都搞不太懂。
考虑到种种不同的情况,如果比较现代哲学家们的科学功底,我们认为,大概会是如下的次序:
卡尔纳普、普特南、弗雷格>罗素、胡塞尔>艾耶尔
当然,整体而言,这些哲学家们的科学功底和职业科学家相比是差距很远的,和20世纪的一些重要科学家相比,如狄拉克、格罗滕迪克、维纳、怀尔斯等人,现代哲学家们的科学修养无论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差得很远。不过,反过来,职业科学家们对一些哲学家讨论的问题也不是很了解,如逻辑、语言、本体论、实在论、存在主义、经验主义等,因为他们缺少哲学方面的专业知识,我想这一点也是不难明白的。总之,了解到这些基本事实,对于我们认识20世纪哲学的一般特征会有很大的意义。
(三)现代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联系
一直以来,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也保持着广泛、密切的联系,这也是我们都很熟悉的一个事实;关于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关系,黑格尔曾说过一段话:“但人们在某一时代内并不只是作一般的哲学思考,而某一特定哲学之出现,是出现于某一特定的民族里面的。而这种哲学思想或观点所具有的特性,亦即是那贯穿在民族精神一切其他历史方面的同一特性,这种特性与其他方面有很紧密的联系并构成它们的基础。因此一定的哲学形态与它所基以出现的一定的民族形态是同时并存的:它与这个民族的法制和政体、伦理生活、社会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技术、风俗习惯和物质享受是同时并存的。”“其他部门的科学和文化的历史,特别是艺术和宗教的历史,部分地就它们所包含的成分,部分地就它们特有的对象说,都是与哲学的历史密切联系着的。”[16] 黑格尔的这段话对哲学和社会科学间的复杂、深刻联系做了很好的说明。总之,哲学需要仔细考察社会领域里的情况,包括政治、经济、社会、艺术、宗教、法律等很多方面,因为这些方面都包含着很多有意义的哲学问题(如社会公正、个体的伦理法则、美学等),而如果割断哲学与社会领域的广泛联系,哲学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以具体的哲学家来说,他们也能很好地体现现代哲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广泛的相互联系;例如,海德格尔、萨特等人的存在主义对政治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杜威的教育学、政治学也来自于对实际社会生活的观察、思考,奎因的语言哲学则源于对实际生活中的很多语言现象的系统反思,德沃金、罗尔斯等政治哲学家的著作也反映了所处时代的诸多现实问题。再从哲学分支的角度来看,语言哲学、伦理哲学、存在主义、解释学等一些20世纪的重要哲学分支也都是以现实生活中的各类相关问题作为自身的经验基础的。总之,很显然的,社会科学领域里的诸多问题也构成了现代哲学发展的一部分动力。
(四)关于哲学的一般性质
最后,作为一个适当的总结,我们也想讨论一下哲学的一般性质;人们常常说,哲学是世界观的学问,而为了形成完整的世界观,哲学就需要综合考虑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个方面的复杂情况,如古代中国的思想家庄子所说:“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察古人之全。寡能备于天地之美,称神明之容。”[17] 庄子的这番话对哲学的整体性质做了很好的概括。在哲学家们看来,只有对自然界和社会领域的很多问题做了深入钻研以后,一个人才能获得对人生和宇宙的成熟、睿智的看法,才能得到真正的智慧,这恐怕是古往今来的哲学家们都在追求的目标。
总之,哲学既有自然科学的属性,又有社会科学的属性,是二者的混合产物,因而,对于哲学家来说,只研究其中的一个侧面往往是不够的;举例来说,在“真理”这个重要的哲学问题上,我们即能明显地感受到哲学的这种双重属性。如所周知,哲学家们很喜欢讨论真理的特点、意义等,而围绕着真理问题,哲学家们也已进行过很多激烈的辩论;大体来说,我们认为,对不同领域的学者来说,至少有如下的五种真理观:
1逻辑实证主义的真理观。在卡尔纳普等逻辑实证主义者看来,能够还原为基本的经验命题的事实才是真理,而其他的都不是客观真理,如卡尔纳普所说:“我们提出的概念系统以原初经验为基本要素,所用的基本概念只有一个,即原初概念间的某种关系(相似性的记忆),由此指出其他的概念(如不同的官觉,视官觉,视野位置及其空间关系,颜色及其相似关系)都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加以定义。”[18] 容易看出,这是一种偏于数理属性、有浓厚的自然科学特征的真理观。
2实用主义的真理观。在威廉·詹姆斯等实用主义者看来,能够在实践中检验和利用的东西就是真理,而其他的东西就不是真理,如他所说:“真观念是我们所能类化,能使之生效,能确定,能核实的;而假的观念就不能。这就是掌握真观念时对我们所产生的实际差别。因此,这就是‘真理’的意义,因为我们所知道的‘真理’的意义就是这样。”[19]
3存在主义的真理观。而在海德格尔等存在主义者眼里,真理又是另一件事,即能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本真存在才是真理,如海德格尔所说:“自由乃是绽出的、解蔽着的让存在者存在。任何一种开放行为都游弋于‘让存在者存在’之中,并且每每对此一或彼一存在者有所作为。作为参与到存在者整体本身的解蔽中去这样一回事情,自由乃已经使一切协调于存在者整体。”[20]显然,海德格尔的这个看法大体是一种文科性质的真理观。
4自然科学家的真理观。对于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然科学家来说,真理的定义大多是简单、清楚的,即能被客观检验的事实、能通过严格的逻辑推演得出的结论才是真理,如高斯的微分几何、抽象代数、统计力学、麦克斯韦的电磁理论等都是真理。
5社会科学家的真理观。很多社会科学家也经常喜欢说自己在追求真理,如法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等,他们眼里的真理大概是一些客观的法律、经济、历史事实,或者一些比较正确的抽象理论等。
总之,在真理这个问题上,我们能明显地感受到哲学其实兼具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双重属性:真理问题既涉及到了自然科学领域的很多事实,也涉及到了社会领域内的很多情况,只有综合考虑这两个方面,我们才能有比较合理的看法。推而广之,一般的哲学研究往往也需要同时考虑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这两个不同领域的很多情况。
当然,能够兼具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基本方面的哲学研究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这两个领域都很广博和复杂,要掌握得比较完善都需要花很大的精力;如果从具体的哲学家来看,亚里士多德、笛卡尔、康德、詹姆斯、罗素、胡塞尔等人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方面都有比较深厚的造诣,而黑格尔、杜威、海德格尔、尼采等人则对自然科学不是很精通,偏于人文、社会科学,即在关于自然界和社会这两个领域的探索上,不同哲学家的知识背景、问题意识等存在很大的差异。总之,作为世界观的学问,哲学需要综合考虑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这两个广阔领域的复杂情况,我想20世纪的哲学在这些问题上也做了很多的贡献。
[1] 上述内容参看《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里的论文“概念文字 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页24-30,商务印书馆,2006年。弗雷格对这些问题的分析要比我们在此的引用更为复杂、系统一些,感兴趣的读者可参考原著里的相关论述。
[2] 《数理哲学导论》,第十四章,“不相容性与演绎法理论”,页141,商务印书馆,1982年。
[3] 《从逻辑的观点看》,第一章,“论何物存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4] 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 Chapter V, p.87, Haper & Row, Publishers, 1963.
[5] Introduction To Symbolic Logic and Its Applications, Chapter A, “The simple language A”, p.27, Dover Publication, Inc. 1958.
[6] The Problem of Knowledge, Chapter I, “Common features of knowledge”, p.8, Macmillan & Co. LTD, 1956.
[7] 《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第三部分,第34节,页154,商务印书馆,2001年。
[8] 《存在与时间》,第一章,第九节,“此在分析的课题”,页53,三联书店,1987年。
[9] 《真理与方法》,导言,页20、21,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
[10] 《存在与虚无》,导言,第二节,“存在的现象和现象的存在”,页6,三联书店,1997年。
[11] 《知觉现象学》,第二章,“‘理想’和‘回忆的投射’”,页20,商务印书馆,2001年。
[12] 《科学发现的逻辑》,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节,“作为方法的经验”,页13,科学出版社,1986年。
[13] 《认真对待权利》,导论,页3、4,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
[14] 《逻辑研究》第一卷,第十一章,第72节,页222,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
[15] 《物的分析》,第二章,“电子和质子”,商务印书馆,2016年。
[16] 《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导言”,乙,页55-57,商务印书馆,1983年。黑格尔在这一部分也讨论了时代精神、民族精神的问题,这些论述对后世的社会思潮、哲学思潮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7] 《庄子·天下》。
[18] 《世界的逻辑构造》,第二版序,页7,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
[19] 《实用主义》,第六讲,页103,商务印书馆,1979年。
[20] 《路标》,“论真理的本质”,页221,商务印书馆,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