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损害鉴定案例分享: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死亡
一、诊疗经过:
2021年11月1日患者高某某就诊于x市某区人民医院,化验检查:葡萄糖:6.17mmol/L,甘油三脂:1.47mmol/L,总胆固醇:4.13mmol/L,低密度脂蛋白:2.59mmol/L,血脂各项指标正常,肝功各项指标正常。
2023年8月8日 10:30入住某市第一医院,主诉:阵发性心前区疼痛10小时。初步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2型糖尿病。于2023年8月8日 11:00-12:00行CAG+血栓抽吸+PCI手术,术中患者突然出现意识丧失,经心肺复苏,电除颤4次,气管插管等抢救治疗,后恢复室性加速性自主心律,局部包扎送ICU。
2023年8月10日转入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ICU,初步诊断: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肝损伤,肾损伤等。经抢救治疗无效,患者于2023年8月31日 21:30死亡。死亡原因: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重症肺炎,感染性休克,急性肝损伤,急性肾损伤等。
二、医疗过错:
(一)、某市第一医院的医疗过错:
1、医方违背《专家共识》,在急诊PCI中将预扩张与血栓抽吸的操作顺序搞错,造成前降支内的大量血栓破碎脱落,栓塞冠状动脉微血管,导致医源性微循环功能障碍,心肌损伤进一步加重,并发心源性休克。
《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患者急诊PCI微循环保护策略中国专家共识》(刊发于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22,50(3) : 221-230)指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患者在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中常发生微循环功能障碍(CMD),导致心肌损伤进一步加重,预后严重不良”。“冠状动脉血管由心外膜下冠状动脉和冠状动脉微血管(小动脉和微动脉)组成。心外膜下冠状动脉的主要作用是血液传输,冠状动脉微血管承担着心肌灌注和末梢供血的作用。急诊PCI不仅要解除心外膜下冠状动脉的梗阻,还要保护冠状动脉微血管的功能,才能达到心肌水平的血流灌注以有效地挽救心肌细胞”。
微循环的栓塞及痉挛是CMD发生的重要原因。“STEMI患者在介入操作中,血管壁上的血栓和斑块在导丝、球囊及支架的机械作用下形成微小血栓和斑块碎片,随血流至远端微循环导致栓塞和痉挛,栓塞和痉挛程度与手术操作时碎屑脱落及累积量密切相关。当冠状动脉微循环阻塞超过50%时,会引起心肌灌注的减少。规范化手术操作可有效减轻医源性微循环栓塞及痉挛”。
《冠状动脉血栓抽吸临床应用专家共识2017》(刊于中华医学杂志2017,97(21)指出:“血栓抽吸:抽吸导管到达血栓病变近端后,关闭Y阀,打开旋塞阀,开始抽吸。在透视下缓缓前送抽吸导管,如出现回血减慢,提示抽吸导管端孔已接触血栓。抽吸过程中应持续保持充足负压,若抽吸血量已达注射器容量的一半(15~20 ml),应关闭旋塞阀并更换注射器后重新开始抽吸。导管头端到达远端预定部位后,应在负压下缓慢回撤抽吸导管直至血栓病变近端。一般建议,应由近及远地进行抽吸。由远及近地抽吸可能在导管通过病变的过程中引起血栓移位,导致或加重远端栓塞”。
“ 抽吸导管不能到达和(或)通过罪犯病变的发生率约为4%~11%,其预测因素为梗死相关动脉的病变近端存在严重迂曲、钙化和分叉病变。对上述病变应首选支撑力强的指引导管,如抽吸导管不能通过罪犯病变,建议先应用小球囊(直径≤2.0 mm)低压扩张后尝试血栓抽吸。若仍不能通过,可采用双导丝支撑、换用支撑力更强的指引导管或更换通过性更好的抽吸导管”。不难看出:规范血栓抽吸和预扩张操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防止血栓破碎脱落,造成新的栓塞,防止因冠状动脉末端微血管的栓塞,导致微循环功能障碍。
本案患者手术记录载明:手术名称:CAG+血栓抽吸+PCI。造影结果:前降支斑块浸润,根部闭塞;右冠斑块浸润,近段狭窄70%;余无有意义狭窄。PCI过程:决定对前降支行PCI治疗,向病人动脉注入肝素6000U,选择指引导管EBU3.5,在导丝引导下放置于左冠状动脉开口,选择导引导丝通过前降支病变处至远端固定,选择2.5*20球囊以6-12ATM预扩前降支病变数次,送入抽吸导管反复抽吸,抽出大量红色血栓,经抽吸导管冠脉内给予尿激酶原20mg,植入微创(3.5*33)支架以14ATM释放于前降支中段病变处,植入微创(3.5*23)支架以16ATM释放于前降支近端病变处,并于前一支架近端相连,造影示支架贴壁良好,无残余狭窄,TM血流2级。手术用碘帕醇造影剂100ml。
医方预扩张前降支,使用的是2.5*20mm的球囊,而通常使用的血栓抽吸导管是6F(6*0.33约2mm)的,预扩张球囊能通过病变处,抽吸导管肯定能通过(2mm<2.5mm),不进行预扩张血栓抽吸也能正常进行。很显然,医方对前降支的预扩张不是为了血栓抽吸,而是为了后面的支架安装,因为后面实际安装了两个直径3.5mm的支架。由此看来,是医方将血栓抽吸和预扩张的顺序搞错了。本来应当是血栓抽吸→预扩张→支架安装,搞成了预扩张→血栓抽吸→支架安装。由于前降支根部闭塞,血栓负荷较重,在未进行血栓抽吸的情况下,用2.5*20mm的球囊6-12ATM,实施多次扩张操作,前降支内的血栓基本上全部破碎脱落。由于扩张操作与血栓抽吸之间有一个时间差,混有血栓碎片的血液必然大量流入前降支远端的微血管,由此造成了远端微血管的大面积栓塞。因前降支供血占整个心脏的50%以上,血栓碎片栓塞的微血管数量大,对心脏微循环功能影响大,因而导致患者心源性休克的发生。
2、医方违背《专家共识》确定的治疗原则,在导管室内对患者实施心肺复苏成功后,未进行冠脉血流评估,未针对病因治疗,未行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支持治疗,匆忙将患者由导管室送至ICU,造成患者心源性休克持续不能纠正,因重要脏器血流灌注不足,导致心、肝、肾损伤衰竭。
《急性心肌梗死合并心源性休克诊断和治疗中国专家共识(2021)》(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22年第50卷第3期:231- 242页)指出:“急性心肌梗死合并心源性休克(AMICS)的治疗原则包括病因治疗、稳定血流动力学、保护重要脏器功能、维持内环境稳定、防治心律失常、改善心肌代谢和综合支持治疗等。初级血压支持是维持血流动力学稳定,保证脏器有效灌注的根本”。
“经皮机械循环辅助(pMCS)是治疗AMICS的重要技术之一,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其主要作用是降低AMICS心室负荷,增加全身灌注和心肌灌注,提供强有力的血流动力学支持。现行pMCS共识推荐对于血流动力学不能迅速稳定的AMICS患者应尽早启动pMCS治疗”。“考虑到IABP是我国目前应用最为快速便捷的pMCS,在AMICS急诊情况下可首先考虑使用。血容量充足的前提下,当联合应用较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治疗后,血液动力学仍不能迅速稳定时,应考虑快速启动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支持治疗”。
“心脏骤停患者成功复苏,自主循环和神经功能恢复后(格拉斯哥昏迷量表评分≥8分),应尽快将其转移至心脏导管室,以进行冠状动脉血流的全面评估;如果复苏后持续昏迷(拉斯哥昏迷量表评分<8分)或未能执行简单指令,应尽快予以目标温度(32~36 ℃)管理”。
病历中的手术记录载明:患者突然出现意识丧失,立即给予心肺复苏,心电监测示室颤,电除颤4次,静脉注射利多卡因、阿托品、肾上腺素等药物,后给与气管插管,球囊辅助通气,后恢复室性加速性自主心律,局部包扎,患者安全送至中心ICU。
医方在PCI手术中,支架安装后曾评估前降支血流2级,属于慢血流,表示冠脉微血管存在栓塞,理应通过导管给予局部溶栓和血管扩张剂等治疗,但医方未作处理。心源性休克发生后,经心肺复苏,恢复自主心律,但患者血压低,血流动力学不稳定,依据《专家共识》,应当在导管室进行冠状动脉血流的全面评估,应考虑快速启动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支持治疗,但医方既未对患者冠状动脉血流进行全面评估,也没有快速启动IABP支持治疗,反而将患者从导管室送至ICU。使患者丧失了及时通过IABP支持治疗,纠正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进而纠正心源性休克的时机。患者因心源性休克低血压持续不能纠正,重要脏器血流灌注不足,导致心、肝、肾等损伤衰竭。
3、医方转院时机选择不当,在患者心源性休克未纠正,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安排转院,给患者造成新的损害。
(二)、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疗过错:医方未对患者病情进行全面评估,未按照《共识》分期要求进行治疗,对患者的治疗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没有达到该院应有的医疗水平。
《急性心肌梗死合并心源性休克诊断和治疗中国专家共识(2021)》结合国际心源性休克(CS)共识的更新,建议参考美国心血管造影和介入学会(SCAI)标准,根据患者体格检查、生物标志物和血流动力学等方面的表现将CS分为A到E期:
(1)A期(风险期):未出现CS症状或体征,但存在发生风险的患者;
(2)B期(开始期):有相对低血压的临床证据而无灌注不足的患者;
(3)C期(典型期):低灌注患者,需要在容量复苏后进行初始干预(正性肌力药、升压药、机械循环支持)以恢复灌注;
(4)D期(恶化期):初始优化治疗仍未能稳定的患者,需要进一步升级治疗;
(5)E期(终末期):循环衰竭患者,通常处于难治性心脏骤停中或同时接受多种急性干预支持,包括体外膜肺氧合(ECMO)辅助的心肺复苏等。
患者转入后,医方未对患者病情进行全面评估,未按照上述分期要求进行治疗,治疗措施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没有达到该院应有的医疗水平。
三、因果关系:
医方违背《专家共识》,在急诊PCI中将预扩张与血栓抽吸的操作顺序搞错,造成前降支内的大量血栓破碎脱落,栓塞冠状动脉微血管,导致医源性微循环功能障碍,心肌损伤进一步加重,并发心源性休克。是患者心源性休克发生的直接原因。
医方违背《专家共识》确定的治疗原则,在导管室内对患者实施心肺复苏成功后,未进行冠脉血流评估,未针对病因治疗,未行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支持治疗,匆忙将患者由导管室送至ICU,造成患者心源性休克持续不能纠正,因重要脏器血流灌注不足,导致心、肝、肾损伤衰竭。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医方转院时机选择不当,在患者心源性休克未纠正,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安排转院,给患者造成新的损害。医方在患者转入后未对患者病情进行全面评估,未按照《共识》分期要求进行治疗,治疗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没有达到该院应有的医疗水平。是患者死亡的间接原因。
患方认为:医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没有尽到谨慎注意和合理诊疗的义务,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上述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此致
司法鉴定专家组
患方代理人:马长水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