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札记(四十二)

人们一开始相互品评,尊重的观念一在他们心灵中形成,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有被尊重的权利,而且一个人不为人尊重而不感到任何不便,已成为不可能的了。由此便产生了最初的礼让的义务,甚至在野蛮人之间也是如此。从此,一切有意的侵害都变成了凌辱,因为,除了由于损害所产生的损失之外,受害者还认为那是对他的人格的轻视,而这种轻视往往比损失本身还更难忍受。这样,由于每一个人对他所受到的轻视怎样予以惩罚,是按照他对自己的尊重程度来决定的,所以,报复就变成了可怕的事情,人也就变成了好杀而残忍的动物。我们所知道的大多数野蛮民族曾经进化到的程度正是这样。许多人没有把这些观念辨别清楚,没有注意到这些民族已经离开了最初的自然状态有多么远,竟草率地作出结论说,人天生是残忍的,需要文明制度来使他们变为温和。实际上,再没有比原始状态中的人那么温和的了,在那个时候,人被自然安排得距离野兽的愚钝和文明人的不幸的智慧都一样远,他为本能也同样为理性所限,只知道防备所面临的祸害的威胁,他为自然的怜悯心所制约,不会主动地加害于人,即使受到别人的侵害也不会那样去做。因为按照贤明的洛克的格言:在没有私有制的地方是不会有不公正的。

卢梭认为,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的自尊和荣耀感使得人类更难忍受精神上被蔑视,做出很多偏离自然之道的过激举动,这是人格产生的基础,不同的个体由于自身欲望和需要的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人格。这样人类社会不平等受到了不同个体的人格的影响从而差生差异。人类的报复行为从此增加了为人格荣誉而战从而忽视真正的厉害关系。形成了“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的高尚的观念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卑鄙的行为。而不是自然的法则“有利则进,不利则退”一切以维护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文末卢梭引用洛克的话是正确的,没有私有制的地方是不会有不公正的。这足以证明,公正是人类私有制的产物。

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已经开始建立的社会和在人们之间已经建立起来的种种关系,要求人们所具有的性质,已不同于他们的原始体质中所禀赋的性质。由于道德观念已开始渗入人类行为之中,由于在没有法律以前,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所受侵害的唯一裁判者和报复者,因此适合于纯粹自然状态的善良已不适合于新产生的社会。随着互相侵害的机会日益增多,对侵害所施行的报复也就日益严酷。在那个时候,正是报复的恐怖代替了法律的制裁。这样,尽管人们已变得忍耐性不那么强了,尽管自然的怜悯心已有了某种程度的变性,但是人类能力的这一发展阶段是恰恰处于介乎原始状态中的悠闲自在和我们今天自尊心的急剧活动之间的一个时期,这应该是最幸福而最持久的一个时期。对于这一点我们越加深思,便越觉得这种状态极不易发生变革,而且也是最适合于人类的一种状态;除非由于某种不幸的偶然事件,人类是不会脱离这种状态的。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这种偶然事件最好是永不发生。我们所发现的野蛮人,几乎都是处在这种状态。从他们的事例中,似乎可以证实:人类生来就是为了永远停留在这样的状态。这种状态是人世的真正青春,后来的一切进步只是个人完美化方向上的表面的进步,而实际上它们引向人类的没落。

卢梭认为在原始自然的状态和进入法律道德的文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人类的黄金时期,这个时期人类的是非判断者是当事者本人,伸张正义也是受自身能力限制的。由于人类社会尚未形成今天的所谓依靠为他人伸张正义或者报仇的食利阶层,所以这个时代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符合自然的法则的,卢梭特别肯定这个时代。而我国老子的小国寡民,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似乎和卢梭赞美的时代相似。这难道是巧合吗?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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