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甲方):广州国颐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受托人(乙方):张祯燕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更加方便经营管理,提升运营效率,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情况: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 XX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 9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45万元整人民币(小写:¥450000.00)。营业执照号为: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的投资款系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 XX公司,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及控股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实际股权(含代持股权部分)为限,根据 XX 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
4、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按照其实际持股比例行使股东的监督、决策权。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代持股权期间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事项外主要职责为:
(1)为公司店铺提供正常的运营保障。
(2)公司店铺日常的经营管理。
(3)公司店铺员工招聘、培训、工资核算发放及每月报表按时准确上报。
3、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其转交给甲方。
五、代持股权的转让
1、乙方对其代持股权的转让(含股东间的股权转让),需要经甲方的授权,方可转让股权。
3、在代持期间,甲方转让股权,除需满足上述前提下,还应当就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权数,向全体股东公示,经全体股东就转让股权相关的所有事宜全体一致同意时,方可转让股权。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字】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