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魁大脑读书会】罗婷予 60/60《洞穴奇案》
阅读书本:《洞穴奇案》
阅读时间:2015-12-12 19:00-20:00 1小时
阅读目标:兴趣阅读
关于我自己对于这个案件的观点,我在读这本书的过程中就一直有一个想法。即类似于比例原则的社会利益与公民的个人利益,法律所一直要维护的就是这样的两种利益,但两者发生冲突时,当然要以维护社会利益为首要,合理解决这件事。
我们都知道,法律不仅仅维护公民的个人利益,还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即所谓的社会利益。在民主的国度中,统治者有根据该国绝大多数人们的利益要求制定对该国适用的法律的义务,因此,我们从以前的契约法律到现在的公认法律可以看到,虽然法律的适用范围变大了,但唯一不变的是他由广大人民所决定,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所以说社会的利益是首要的,其次考虑的才是个人的利益。而在此案件中,六个人各自的生命安全是个人利益,而社会利益就是这六个人的最大化生存,受害人当然也拥有这一社会利益,于是他们采取了牺牲一人来实现六人的最大化生存的社会利益,显然,社会利益最优,完全可以牺牲个人利益去实现社会利益。同时这里的社会利益也不仅限于六人的最大化生存,还包括这个时间造成的社会影响,而从调查来看,这个事件中九成的人认为应当宽恕处理,那么就没有问题了,这样的做法会得到更好地社会利益,因为绝大多数人都同意这样的取舍。
基于以上理由,我的结论是,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