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涉及房产的诉讼,最难的不是获得一个案件的胜诉结果,而是胜诉结果之后的执行。
关于房产的执行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直接要求交付房屋;
第二、在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交付;
第三、为购房者办理网签手续;
第四、为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
以上四类基本就囊括了房产交付的全部事宜。
如果人民法院的法官本身具有高等素质,那么上面的执行事宜本身也并非难事,想要交付房屋就带购房者到售楼部办理房屋相关的交付手续,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不配合,就采取罚款或者强制措施,同时有权要求其他行政机关配合办理相关的事宜,例如限制其相应的开发建设资质、贷款资质等等。
当一家公司的经济命脉被锁住时,这家公司必然会采取合作和配合的态度;如果这种不配合需要付出巨大经济成本时,这家公司也必然会采取合作态度;总之,握住一家公司最关心的东西的时候,也是一家公司最配合的时候。
现实中,一方面因为司法资源的有限,所以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很难跟上,而执行力度的欠缺就会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丧失,进而让很多开发商有恃无恐,即购房者赢得了判决,但却无法获得判决书中确定的房屋;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很宽泛,所以其无法应对现实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而现实中的应对方法又存满了各种灵活性,这就让很多开发商能够钻到法律的空子,进而让执行本身丧失其应有的作用。
以上只是困局之一,这是法律层面的困局,过了这一关,需要面对的第二关就是真真实实的现实问题。
02
法院的判决书中如果存在语义解释的多重性,这种多重性就会成为开发商拒绝交付房屋和履行其他义务的抗辩。
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什么是符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才可以交付,但是很多人等不了,开发商也等不了,所以往往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五方验收合格的房屋即可交付,好的,五方验收合格的房屋就是“交付条件”。
但是,普通的购房者怎么能获得这个文件呢?现实是很难,因为这个五方验收是开发商内部的一个验收程序,所有的文件也握在他们的手中,他们如果不想给你看,你是看不到的。基于此,如何符合这个条件。
执行法官如果灵活处理,那么,这件事就比较简单,符合交付条件就是开发商自己承诺房屋可以交付,例如出具交房通知书等书面材料,在这样的情形下,房屋自然符合可交付的条件。如果法官不能灵活处理,那么这个交付条件就一直握着开发商的手里。
此外,还可能存在交房的时候房屋已经被装修且已经入住,这时,又得耗时耗力的再进行一次排除妨害诉讼,这对当事人的损耗是巨大的。
此外,还存在多个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了查封和保全措施,房屋的交付本身即不可实现,这时获得房屋的成本已经升高,甚至远超房屋本身的价值,但是,回头要钱更不可能,一方面是没钱,另一方面是要钱还需要再次提起诉讼,这又是一次巨大的损耗。
最后实在托不住了,怎么办?现实中还真的没有太好的办法。
03
有的人占房,有的人查封,有的人旁观,有的人上访。
都是不容易,都是不小心,都是被欺骗,都会有损失。
怎么办?
只能防患于未然,在发生之前就将这些风险看到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