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于《刑法的私塾》一书:德国教授罗克辛所言,解释刑法时,只要实现两个“做到”就可以了:一是做到不超出法条文字含义,二是符合法条目的。这里的“目的”就是法益保护的目的。“不超出法条文字含义”,就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不能类推解释。可见,刑法解释的两端就是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剩下的只是一些很技术性的问题。
英国学者在讲解释规则时,提出过一个“直觉规则”。伦理学中经常提到“某个说法违反了人们的直觉”。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这里的“直觉”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正义感、法感情。人们在解释规则的时候,总不至于要得出一个连自己的良心也无法说服的结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