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给我说,人民币的基本单位是“元”。我去查了一下,倒是发现了相反的证据。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为支援人民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轨道,决定于1950年度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二、本公债之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之大米(天津为小米)六斤、面粉一斤半、白细布四尺、煤炭十六斤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之。此项平均市价,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十日公布一次。
三、本公债总额为二万万分,于1950年内分期发行。第一期在1950年1月至3月间定期发行。继续发行时间,由政务院决定之。
四、本公债分五年偿还,第一年抽还总额百分之十,以后每年递增百分之五。每期自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一次。
五、本公债定为年息五厘,亦照实物计算,每期于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付息一次。
六、责成政务院根据本决定制定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公布实行。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公债的总额为二万万分,这份最高行政机构可以看出,还没有出现元的单位。因此,可以推断当时的人民币基本单位是分。
货币当时不是和黄金挂钩的,从第二条可以看出,人民币一分是与一系列基本商品挂勾的。一分钱的购买力为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之大米(天津为小米)六斤、面粉一斤半、白细布四尺、煤炭十六斤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之。由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一分钱可以换取大米(天津为小米)六斤、面粉一斤半、白细布四尺、煤炭十六斤的所有权。
由于市价由人民银行每十日公布一次,这里的“市价”未必是完全真实的,一直都会受到统计部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