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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个新闻,说是河南柘城县有3个学生围攻1个学生,然后打人的3个人里先动手的突发心脏病猝死了,他家长要维权,说要给孩子负责,不管是校方还是挨打的那个孩子。

说到这我感觉有一点点过分,过分也说不上,那如果要负责的话,是校方的责任还是被打的孩子的责任?可是如果是学生在学校的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了,但没有依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要承担责任,可是学校没有发现,学校是没有责任承担的。

那挨打的那个孩子呢?就更不应该承担了,三个人围攻他自己,他不可能一打三,而且突发心脏病的那个还是先动手的,挨打的那个只能说是正当防卫。通俗一点说,自己挨打,打我的人突然猝死了,难道我还要负责任?岂有此理?虽然说死者为大,但是遭天谴的不算。

法律不外乎就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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